清界光学、希多蜜、新科脑康等“榜上有名“ 上海公布2023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眼周推拿按摩就可以逆转近视、“DGI面包”可以预防老年痴呆……3月2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罚款金额最高达152万余元。
据了解,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广告市场治理,聚焦食品、医药保健、医疗服务、美容化妆、投资理财、教育培训、房地产等重要民生领域广告,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上海市广告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清界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服务,在上海市多个小区车杆道闸、地铁站内摩伞伞桩等点位发布广告,宣称“真性近视逆转......摘掉眼镜,逆转近视......”同时,又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分别发布相关广告,宣称“清界视康:结果(去根,一生无忧)......不是矫正,是逐渐彻底恢复......一次逆转,彻底康复......”“清界视康优点:去根,彻底逆转......”等。
经查,当事人未采用任何验光设备,仅通过视力表记录顾客视力,宣称通过眼周推拿按摩、视力提升眼操、逆转望远等服务即可达到逆转近视、摘掉眼镜的效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2万余元。
上海希多蜜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系某品牌彩色隐形眼镜经销商,聘请韩国女艺人金某瑛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其在经营场所摆放含有“推荐官 金某瑛”广告语的人形立牌广告以及含有“三弧技术 好舒适 虹膜仿生科技”“花纹通透感 锁水因子”等广告语的立牌广告等。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彩色隐形眼镜产品为软性角膜接触镜,属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万余元。
壹伽(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锅具、刀具等商品的经销。为降低成本,当事人从无锡某公司采购国产铁锅运至上海闵行仓库,在仓库内将锅具的手柄等部位打上“made in japan”字样,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销售期间,当事人使用中国演员假冒日本人拍摄产品宣传视频,在产品销售页面进行展示。视频中通过虚构日本铸器世家伊藤家族,宣传“古法手工制锅,百年技艺传承,壹加生活与伊藤家珠联璧合,造就了百年古法的技艺得以传承”等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6.4万元。
玛士撒拉(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DGI面包免费送,还包邮!”的商业广告,宣传“低GI饮食不仅能减肥,还能防治糖尿病,促进肠道健康,改善便秘,增强运动耐力,改善皮肤健康,预防‘老年痴呆’”。经查,广告中所称“DGI面包”为普通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广告中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览海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内发布带状疱疹疫苗广告,宣称“重组带状疱疹疫苗除了防止带状疱疹之外,还可以将神经疼痛的风险降低近90%。接种后,四年保护率可达到85%以上”。经查,涉案商品系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和违法宣传药品治愈率、有效率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新科脑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网宣传癫痫的治疗方法时,与西药、开颅手术、偏方、单纯中药进行比较,并宣称“有效治疗原发性、继发性以及难治性癫痫。精确检测、精准治疗、安全无痛、防止复发”,同时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保证、使用患者名义作推荐证明等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警告及罚款10万元。
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教育培训业务,委托他人在名为“申通快递”和“中邮速递易”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妈,我又考砸了……”这位妈妈的做法让许多家长感到羞愧!》的推文,宣称“那位杭州妈妈,在报了很多辅导班,试了无数方法,成绩也未能如愿提高。最后大胆尝试了刘老师的方法,1周后,孩子变化惊人,成绩提高了30分”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教育、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万元。
蔚蓝云创(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受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在多个视频应用客户端发布题为“世界新东滩 慢活国际社区”的“海和院”楼盘广告,宣称“326 平方公里东滩,仅此 6.56 平方公里国际实验生态社区”“1.5 公里全龄名校……上海新纪元双语学校”。
经查,该楼盘项目所属国际实验生态社区不在326平方公里东滩之内,且上海新纪元双语学校与所宣传楼盘直线距离达到 4 公里,其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17万元。
上海煜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进公司业务开展,在网络平台发布了一系列短视频广告,含有“某某大学成人本科”“不限学历 初中高中都能报名”“不用辞职 也不用到校学习”“毕业即可拿双证”等文字内容并配以某某大学图片。
经核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万元。
竹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内发布了伊诗露樱花滢泽柔肤水和伊诗露亮泽美肌化妆水的广告,宣称“提亮肤色,肌肤白成一道光”“靓白力+52%”等内容。
经查,上述产品为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不具有上述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莲林(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宣传推销其经营的产品,在其官网首页发布“名人推荐”广告,含有“教育部某某司前司长 国家副总督学”以及“名人照片”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形象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山猫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鲜炖燕窝销售,其通过官网发布了加盟招商广告,宣传“零风险,无后顾之忧”以及“我们发现鲜炖燕窝的市场利润回报率达到200%”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招商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无论是线下消费还是线上消费,都要擦亮眼睛、理性判断,切勿盲目跟风。如有疑问,可拨打12345或12315咨询或者举报。
眼周推拿按摩就可以逆转近视、“DGI面包”可以预防老年痴呆……3月2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罚款金额最高达152万余元。
据了解,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广告市场治理,聚焦食品、医药保健、医疗服务、美容化妆、投资理财、教育培训、房地产等重要民生领域广告,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上海市广告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清界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服务,在上海市多个小区车杆道闸、地铁站内摩伞伞桩等点位发布广告,宣称“真性近视逆转......摘掉眼镜,逆转近视......”同时,又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分别发布相关广告,宣称“清界视康:结果(去根,一生无忧)......不是矫正,是逐渐彻底恢复......一次逆转,彻底康复......”“清界视康优点:去根,彻底逆转......”等。
经查,当事人未采用任何验光设备,仅通过视力表记录顾客视力,宣称通过眼周推拿按摩、视力提升眼操、逆转望远等服务即可达到逆转近视、摘掉眼镜的效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2万余元。
上海希多蜜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系某品牌彩色隐形眼镜经销商,聘请韩国女艺人金某瑛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其在经营场所摆放含有“推荐官 金某瑛”广告语的人形立牌广告以及含有“三弧技术 好舒适 虹膜仿生科技”“花纹通透感 锁水因子”等广告语的立牌广告等。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彩色隐形眼镜产品为软性角膜接触镜,属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万余元。
壹伽(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锅具、刀具等商品的经销。为降低成本,当事人从无锡某公司采购国产铁锅运至上海闵行仓库,在仓库内将锅具的手柄等部位打上“made in japan”字样,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销售期间,当事人使用中国演员假冒日本人拍摄产品宣传视频,在产品销售页面进行展示。视频中通过虚构日本铸器世家伊藤家族,宣传“古法手工制锅,百年技艺传承,壹加生活与伊藤家珠联璧合,造就了百年古法的技艺得以传承”等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6.4万元。
玛士撒拉(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DGI面包免费送,还包邮!”的商业广告,宣传“低GI饮食不仅能减肥,还能防治糖尿病,促进肠道健康,改善便秘,增强运动耐力,改善皮肤健康,预防‘老年痴呆’”。经查,广告中所称“DGI面包”为普通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广告中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览海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内发布带状疱疹疫苗广告,宣称“重组带状疱疹疫苗除了防止带状疱疹之外,还可以将神经疼痛的风险降低近90%。接种后,四年保护率可达到85%以上”。经查,涉案商品系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和违法宣传药品治愈率、有效率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新科脑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网宣传癫痫的治疗方法时,与西药、开颅手术、偏方、单纯中药进行比较,并宣称“有效治疗原发性、继发性以及难治性癫痫。精确检测、精准治疗、安全无痛、防止复发”,同时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保证、使用患者名义作推荐证明等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警告及罚款10万元。
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教育培训业务,委托他人在名为“申通快递”和“中邮速递易”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妈,我又考砸了……”这位妈妈的做法让许多家长感到羞愧!》的推文,宣称“那位杭州妈妈,在报了很多辅导班,试了无数方法,成绩也未能如愿提高。最后大胆尝试了刘老师的方法,1周后,孩子变化惊人,成绩提高了30分”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教育、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万元。
蔚蓝云创(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受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在多个视频应用客户端发布题为“世界新东滩 慢活国际社区”的“海和院”楼盘广告,宣称“326 平方公里东滩,仅此 6.56 平方公里国际实验生态社区”“1.5 公里全龄名校……上海新纪元双语学校”。
经查,该楼盘项目所属国际实验生态社区不在326平方公里东滩之内,且上海新纪元双语学校与所宣传楼盘直线距离达到 4 公里,其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17万元。
上海煜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进公司业务开展,在网络平台发布了一系列短视频广告,含有“某某大学成人本科”“不限学历 初中高中都能报名”“不用辞职 也不用到校学习”“毕业即可拿双证”等文字内容并配以某某大学图片。
经核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万元。
竹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内发布了伊诗露樱花滢泽柔肤水和伊诗露亮泽美肌化妆水的广告,宣称“提亮肤色,肌肤白成一道光”“靓白力+52%”等内容。
经查,上述产品为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不具有上述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莲林(上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宣传推销其经营的产品,在其官网首页发布“名人推荐”广告,含有“教育部某某司前司长 国家副总督学”以及“名人照片”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形象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山猫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鲜炖燕窝销售,其通过官网发布了加盟招商广告,宣传“零风险,无后顾之忧”以及“我们发现鲜炖燕窝的市场利润回报率达到200%”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招商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无论是线下消费还是线上消费,都要擦亮眼睛、理性判断,切勿盲目跟风。如有疑问,可拨打12345或12315咨询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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