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珍妮、天科染发膏等45批次化妆品不合格
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通告,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中,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等45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不符合规定的45批次产品多数为染发产品,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产品成分比对不符合规定。其中有个别公司生产的多批次产品不合格,涉及标识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天科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玛奇诺染发膏、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钰彩染发膏、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鑫理想染发膏、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美度染发膏等。
此外,部分批次检出含量超过规定限值的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如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等。据了解,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是化妆品准用染发剂之一,其在染发产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25%(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含量占染发剂与氧化剂质量之和的比例)。2006年12月,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曾发布评估报告,称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作为染发剂,以最大浓度为0.25%应用于成品化妆品中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显著危害,但具有一定的致敏性。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北京、辽宁、广东等地药品监管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药监局日前发布通告,在2023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中,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等45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不符合规定的45批次产品多数为染发产品,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是产品成分比对不符合规定。其中有个别公司生产的多批次产品不合格,涉及标识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天科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靓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玛奇诺染发膏、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钰彩染发膏、广州市鑫理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鑫理想染发膏、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美度染发膏等。
此外,部分批次检出含量超过规定限值的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如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珍妮自然黑染发膏等。据了解,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是化妆品准用染发剂之一,其在染发产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25%(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含量占染发剂与氧化剂质量之和的比例)。2006年12月,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曾发布评估报告,称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作为染发剂,以最大浓度为0.25%应用于成品化妆品中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显著危害,但具有一定的致敏性。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北京、辽宁、广东等地药品监管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聚焦“双11”•提品质促销费 |“双11”大促揭幕 “虚假破价”现身直播间(2024-10-18)
- 星期一、欧唯曼2款样品有害物质超标(2024-10-11)
- “天天招财爆单百货店”暗藏消费陷阱(2024-10-11)
- 谨防儿童电话手表“毁三观”(2024-09-05)
- 地方产业屡陷集体造假危机带来警示(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