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要当心!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行动共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10家、销售单位2233家、维修单位1105家,立案128件,已结案45件,累计罚没款25.32万元,最大限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件
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锂电池案
2021年8月26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在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动车锂电池。经国家动力及储能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浙江)进行检验检测,判定规格型号为72V85Ah的三元锂电池I2(A)“放电”“过充电”项目不符合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规定要求。当事人在上述产品上未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4016元。对当事人未在产品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奉化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0月19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查,检验发现宁波奉化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提示音;某型号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以及某型号电动自行车的反射器项目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至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1000元,违法所得4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没收违法所得460元、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
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浒山某自行车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1月22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检发现,对浒山某自行车店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不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产品合格证”“尺寸限值”共两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样基数3辆,涉案货值8040元。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50元的行政处罚。
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锂电池案
2021年8月26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抽查中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随机抽取3台锂电池(含备样1台),并送检验机构检验。经国家动力及储能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浙江)检测,上述批次的锂电池的“室温放电容量(模块)”“低温放电容量(模块)”“高温放电容量(模块)”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明,当事人依据GB/T36672-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执行标准生产上述抽检批次的锂电池10台(生产日期:2021.8.21,型号:7260),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7台已销售,获利3905.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生产者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锂电池;2、没收涉案的1台锂电池(备样);3、处罚款19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05.3元,共计罚没23405.3元。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行动共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10家、销售单位2233家、维修单位1105家,立案128件,已结案45件,累计罚没款25.32万元,最大限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件
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锂电池案
2021年8月26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在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动车锂电池。经国家动力及储能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浙江)进行检验检测,判定规格型号为72V85Ah的三元锂电池I2(A)“放电”“过充电”项目不符合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规定要求。当事人在上述产品上未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4016元。对当事人未在产品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奉化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0月19日,奉化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查,检验发现宁波奉化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提示音;某型号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以及某型号电动自行车的反射器项目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至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1000元,违法所得4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没收违法所得460元、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
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浒山某自行车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11月22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抽检发现,对浒山某自行车店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不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产品合格证”“尺寸限值”共两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抽样基数3辆,涉案货值8040元。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50元的行政处罚。
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锂电池案
2021年8月26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抽查中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随机抽取3台锂电池(含备样1台),并送检验机构检验。经国家动力及储能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浙江)检测,上述批次的锂电池的“室温放电容量(模块)”“低温放电容量(模块)”“高温放电容量(模块)”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明,当事人依据GB/T36672-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执行标准生产上述抽检批次的锂电池10台(生产日期:2021.8.21,型号:7260),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7台已销售,获利3905.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生产者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锂电池;2、没收涉案的1台锂电池(备样);3、处罚款19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05.3元,共计罚没23405.3元。
- 聚焦“双11”•提品质促销费 |“双11”大促揭幕 “虚假破价”现身直播间(2024-10-18)
- 星期一、欧唯曼2款样品有害物质超标(2024-10-11)
- “天天招财爆单百货店”暗藏消费陷阱(2024-10-11)
- 谨防儿童电话手表“毁三观”(2024-09-05)
- 地方产业屡陷集体造假危机带来警示(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