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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双十一消费提醒

2020年11月04日 14:29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20-11/02/content_8641932.htm

据浙江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临近双十一,各家电商平台都已紧锣密鼓吹响“定金预付”集结号。面对线上平台浩浩荡荡的声势,线下实体店们也不甘示弱,优惠火力全开。

在促销攻势面前,个人信息保护尤显重要。多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在购物消费、娱乐、下载APP过程中随意留下自己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等,给不法分子实施不法行为提供了空间;有些电商、社交软件等平台未经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甚至非法窃用用户信息,或者网络服务系统存在漏洞等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电商、社交软件等平台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现象成投诉新热点,因信息泄露造成的诈骗案件也屡见不鲜。

对此,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双十一狂欢前的消费提醒:提示消费者在享受购物狂欢同时一定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一是网购支付时应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货到付款,避免私下交易。

二是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接到的退款、网址链接、电话号码等内容要多方核实,谨防钓鱼被骗。

三是在实体店进行交易前咨询时,尽量不要预留真实个人信息,以防泄露。

四是丢弃快递包装前应销毁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或直接将收件人信息进行匿名设置。

并且提醒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如违反上述规定,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行政部门处罚。

同时,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行为,如果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可拨打12345热线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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