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安徽省淮南市入川毛肚火锅店以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回收火锅红油汤(以下简称“口水油”)供顾客食用牟取暴利,持续时间长达2年10个月,案发时涉案火锅锅底销售金额170万余元。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终审判决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涉案店家、牛某、王某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期,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
火锅店以“口水油”供顾客食用牟取暴利
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路的入川毛肚火锅店,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经营期间,王某、牛某等人为节约成本,伙同店内厨师长及后厨工作人员、前厅经理等人,指使服务员将顾客食用过的红汤锅底收集至后厨进行沉淀。次日,对沉淀好的红油进行加热处置后,添加至相关品种火锅中。该店以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口水油”方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至案发时销售火锅锅底6.5万余个。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案火锅锅底销售金额170万余元。牛某、王某等人以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口水油”方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时间跨度2年10个月。
2021年10月案发时,现场扣押已过滤的“口水油”500余公斤、待上桌的回收成品“口水油”火锅底料50余盆,共抓获涉案人员27名。
安徽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发现本案线索,认为入川火锅店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口水油”,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权益,立即立案审查并进行了诉前公告。
在公告的法定期限内,安徽省消保委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发送《关于对田家庵区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函》,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7月5日,经安徽省消保委授权,淮南市消保委对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社会发布公告。
2022年7月6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安徽省消保委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牛某等人提起公益诉讼,在调查取证、诉讼请求等焦点问题上向安徽省消保委提供专业支持和协助。
因该案涉及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审理须待牛某、王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案件审结。当时该案刑事审理正在进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民事裁定,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此间,2022年7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牛某、王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潘集区人民法院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受理本案,并于今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其中,判决被告人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万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一审宣判后,牛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于今年7月13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裁定。
法院判决各被告支付共计51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已查明事实,安徽省消保委主张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安徽省消保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等人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赔偿金5129994.60元;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等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淮南市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安徽省消保委律师代理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入川毛肚火锅店作为商家,牛某、王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安徽省消保委关于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今年8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并在淮南市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安徽省消保委秘书长吴瑞卿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入川毛肚火锅店负责人长期以“口水油”供顾客食用牟取暴利,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食品安全权益。安徽省消保委对此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目的是大幅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惩罚、震慑犯罪分子,以制止其重复实施违法行为;要求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希望给他人提供警戒,引导广大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安徽省淮南市入川毛肚火锅店以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回收火锅红油汤(以下简称“口水油”)供顾客食用牟取暴利,持续时间长达2年10个月,案发时涉案火锅锅底销售金额170万余元。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终审判决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涉案店家、牛某、王某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期,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
火锅店以“口水油”供顾客食用牟取暴利
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路的入川毛肚火锅店,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经营期间,王某、牛某等人为节约成本,伙同店内厨师长及后厨工作人员、前厅经理等人,指使服务员将顾客食用过的红汤锅底收集至后厨进行沉淀。次日,对沉淀好的红油进行加热处置后,添加至相关品种火锅中。该店以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口水油”方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至案发时销售火锅锅底6.5万余个。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案火锅锅底销售金额170万余元。牛某、王某等人以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口水油”方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时间跨度2年10个月。
2021年10月案发时,现场扣押已过滤的“口水油”500余公斤、待上桌的回收成品“口水油”火锅底料50余盆,共抓获涉案人员27名。
安徽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发现本案线索,认为入川火锅店重复使用应当废弃的“口水油”,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权益,立即立案审查并进行了诉前公告。
在公告的法定期限内,安徽省消保委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发送《关于对田家庵区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函》,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7月5日,经安徽省消保委授权,淮南市消保委对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社会发布公告。
2022年7月6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安徽省消保委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牛某等人提起公益诉讼,在调查取证、诉讼请求等焦点问题上向安徽省消保委提供专业支持和协助。
因该案涉及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审理须待牛某、王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案件审结。当时该案刑事审理正在进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民事裁定,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此间,2022年7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牛某、王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潘集区人民法院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受理本案,并于今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其中,判决被告人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80万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一审宣判后,牛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于今年7月13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裁定。
法院判决各被告支付共计51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已查明事实,安徽省消保委主张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安徽省消保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等人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赔偿金5129994.60元;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等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淮南市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令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安徽省消保委律师代理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质。入川毛肚火锅店作为商家,牛某、王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安徽省消保委关于入川毛肚火锅店、牛某、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今年8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12万余元,并在淮南市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安徽省消保委秘书长吴瑞卿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入川毛肚火锅店负责人长期以“口水油”供顾客食用牟取暴利,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食品安全权益。安徽省消保委对此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目的是大幅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惩罚、震慑犯罪分子,以制止其重复实施违法行为;要求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希望给他人提供警戒,引导广大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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