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运动中心闹矛盾健身卡失效 消费者维权遭遇“踢皮球”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如今,各大商家都以充值送礼的形式吸引顾客办会员卡,在很多人的钱包里,会员卡都是厚厚的一沓。这些会员卡包括健身卡、美容美发卡、洗车卡等。
为吸引消费者,商家经常会推出五花八门的预付卡优惠活动,有的提供超低折扣优惠,有的赠送免费体验或礼品。在理想状态下,消费者使用预付卡消费不仅便利,还能享受到更多服务。
不过,也有不少消费者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卡内余额还没消费完,店就“黄”了;店还在,却改名易主,之前发的卡新店主不承认了;使用预付卡消费时遭遇店家的“霸王条款”。
健身房里一旦会员数量过多,健身体验就会下降,比如当一条泳道里有七八个人游泳、更衣间变得拥挤、洗澡需要等待许久时,新会员的增加幅度会下降,老会员也会流失,反而资金链受到影响,形成恶性循环。
如果资金链发生断裂,关店在所难免,而由于目前对预付卡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不仅企业声誉扫地,会员将面临“退卡难、维权难”。
家住北京马驹桥的庞女士向《天天315》节目爆料说,自己在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体育馆内的合联胜运动中心办了会员卡,结果突然这卡就不能用了。庞女士说,她办的是一张游泳卡,是2016年年底办的,一共200次。还有一个她女儿的私教卡,里面包含50次游泳课,这两个卡加一起一共一万两千元钱左右。从2016年到2017年底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到了2018年1月3日,当时办卡的顾问给她发了一条微信,告诉她因为游泳馆机房漏水,所以游泳馆先暂停使用。
庞女士从他们的健身微信群里得知,学校和这家合联胜运动中心都在游泳馆的门口张贴了通知,让会员继续等待。
天气渐渐热起来,近日庞女士又来到这家游泳馆看看能不能用卡消费,却被学校告知,会员不能再在这里游泳健身了。庞女士说:“我们当时去问学校为什么,学校说他们这个游泳馆当时是委托给了合联胜集团去运营,所以我们当时签的合同也是跟合联胜公司签的,他们现在正在与合联胜打官司,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他们要和合联胜解约,所以我们这些会员也不能继续在这个游泳馆里游泳了。”
学校表示,自己和合联胜没关系,让庞女士觉得很诧异。庞女士说,当时自己选择在这里游泳健身,就是因为相信学校,当时也没人提醒自己,学校和这家企业没有关系。
既然学校不管,那么庞女士等30多名会员又找到合联胜,没想到合联胜也有自己的理由,他们说是学校不再和他们续约了,责任并不在自己这一方,并表示,要等他们与学校打完官司再说。
听到合联胜这样的答复,30多名会员又再次找到学校,想就这件事情和学校谈一谈,没想到学校又把他们推给了合联胜。
据庞女士介绍,学校曾在2017年11月通知与合联胜解约,可是合联胜仍然在12月办了优惠活动,吸引了好多会员。庞女士等会员认为,学校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天天315》节目记者多次联系合联胜法人和前台,却都无人接听。庞女士说,合联胜方面表示自己并不想和学校解约。
《天天315》节目记者又致电北京电子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但是无人接听的状态。庞女士等消费者担心学校与合联胜打官司需要较长时间,等到自己的预付卡到期了,权益就更无法得到保障了。
消费者应如何防范预付卡消费陷阱呢?首先是谨慎选择商家。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看商家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尽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的商家。
第二,做到理性充值。不要因商家的各种优惠而冲动消费,尽量不要一次充入过多的钱,以免商家停业走人导致损失。
第三,不要轻信承诺。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务必签订合同。事先约定权利义务,为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依据,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纠正。
第四,保存发票证据。妥善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一旦发生问题便于向有关部门申诉。每次消费后注意核对余额动态,以防余额缺失。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证据追索赔偿,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大部分健身房采取的都是会员制,也就是会员以季度或年购买会员卡后方可入内,健身卡也就成了预付卡,并且使用期较长,一般都是一个季度、半年,甚至是一年。健身房为了获得持续性收入,以应对不断上涨的房租、人力、器械、水电成本,不得不长期大量售卡,招徕新会员。在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看来,合联胜健身中心不能持续营业的主要原因在于不能够继续与学校续约。这其中出现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合联胜与学校的租赁关系,二是消费者与合联胜之间的预付费服务关系。第二种关系在实践中尤其常见,很多都是因为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导致承租的经营者不能够继续履约,最后使得消费者不能够继续享受预付费服务。不过本案例的一个特别之处在于,消费者之前对学校与合联胜之间的关系并不知情,很多消费者以为就是学校开办的游泳馆,可见学校或者合联胜健身中心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
就目前的情况,芦云建议消费者,一是要积极与学校、合联胜进行沟通,特别是与合联胜进行沟通,因为其是合同的相对主体。而学校与合联胜之间的纠纷,不管将来是什么样的结果,都不应当将不利的后果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二是要及时了解诉讼的情况,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请介入该诉讼中,及时获取最新的消息,保证将该诉讼判决生效后,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据庞女士说,这家健身中心在学校通知解约之后还在举办活动,学校通知是在去年的10月份,但在12月份合联胜还举办了优惠活动,吸引了大批会员。记者多次致电合联胜法人和前台,但都没有人接听电话。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如果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从法律上来说,所谓欺诈一般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并且发生交费的行为。简单而言,消费欺诈,一是瞒,二是骗,无论瞒骗行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在客观上都对消费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欺诈行为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罚款的惩罚性赔偿。就本案例来看,所谓游泳馆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双方已经发生了履行合同方面的重大变故,但双方都没有考虑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并没有将双方的解约行为等情况告知消费者。因此,无论是实际经营者,还是游泳场馆的所有人,双方在这方面都存在重大过错,都有相应的责任。胡钢也建议,消费者可以以适当的途径介入学校和合联胜的法律诉讼中,或者另行提起诉讼。
另外,消费者目前面临的情况是,第一,无法进入游泳场馆继续游泳;第二,相关经营者称不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比如工商机关进行举报。因此胡钢还建议消费者,除了采取向警方报警这种应急举措外,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机关或者类似的市场监管机关,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芦云认为,学校和合联胜之间的矛盾导致大批会员不能正常使用健身预付卡,显然不应当由消费者为双方的矛盾买单,因为消费者没有过错,反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损害。她分析指出,学校方面有相应的过错,在最初时点,学校应当有一个相应的信息披露,告知消费者学校与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发生纠纷的第二个时间点,学校应当进行公告,但其并没有在公共场所向消费者进行有效告知。合联胜方面,当与学校出现纠纷,而且在学校已经提出解约的情况下,其在12月份仍继续大肆招募会员,举办优惠活动,首先这种行为非常可疑,其次这种行为意味着其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合联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预付卡消费出现问题、甚至商家跑路的话题并不罕见,胡钢表示,类似的消费行为本质上是消费者对商家的一种信用消费。遗憾的是,有些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以及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事情。针对消费者怎样规避预付卡消费陷阱的问题,胡钢建议,首先,消费者所选择的一定要是其熟悉的、诚信度较高的经营者。其次,消费者要与之签订清晰、准确的合同,对于价款、服务项目等内容合同中应有准确约定。第三,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务必注意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否是合法存在的、是否和提供服务的为同一人,如果涉及特殊行业,除工商营业执照外,还要有特殊行业的特殊行政许可,相关信息都应完全一致。最后,胡钢提醒,突然出现力度非常大的优惠可能是商家卷款而逃的前兆之一,请消费者务必小心。
那么严重失信的经营者是否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以限制其日后采用预付卡形式经营?对此,芦云介绍,5月1日起,北京开始施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原来各个部门所获取或发布的所谓“黑名单”统一起来,织起整个社会信用的网,意味着如果某人在飞机上出现失信行为,或者出现不履行、不执行法院判决等行为,将来可能影响其各个方面,比如就业、考取公务员、出国、投资,甚至孩子上学、社保等。因此,严重失信的经营者会受到这种信用惩戒,包括针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有相应的个人惩戒措施。芦云指出,《办法》一方面是要惩戒失信,另一方面要奖励守信,在建立社会信用这张大网的同时,也警示违法违规或是抱有侥幸心理的机构和个人赶快收手,尽快规范经营,建立自己的诚信档案。
频频出现问题的预付卡消费,应该由谁来监管?胡钢认为,对预付卡消费的监管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工商机关有法定职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也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出台了相关部门规章,建立了事前监管体系。在胡钢看来,应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良好契机,织密织严相关监管网,使对预付卡消费事前、事中、事后全方面的监管模式逐渐清晰,使消费者不再惧怕这种消费模式。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关责任外,还要进一步将相关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大力推进联合惩戒制度,使不法经营者寸步难行。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如今,各大商家都以充值送礼的形式吸引顾客办会员卡,在很多人的钱包里,会员卡都是厚厚的一沓。这些会员卡包括健身卡、美容美发卡、洗车卡等。
为吸引消费者,商家经常会推出五花八门的预付卡优惠活动,有的提供超低折扣优惠,有的赠送免费体验或礼品。在理想状态下,消费者使用预付卡消费不仅便利,还能享受到更多服务。
不过,也有不少消费者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卡内余额还没消费完,店就“黄”了;店还在,却改名易主,之前发的卡新店主不承认了;使用预付卡消费时遭遇店家的“霸王条款”。
健身房里一旦会员数量过多,健身体验就会下降,比如当一条泳道里有七八个人游泳、更衣间变得拥挤、洗澡需要等待许久时,新会员的增加幅度会下降,老会员也会流失,反而资金链受到影响,形成恶性循环。
如果资金链发生断裂,关店在所难免,而由于目前对预付卡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不仅企业声誉扫地,会员将面临“退卡难、维权难”。
家住北京马驹桥的庞女士向《天天315》节目爆料说,自己在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体育馆内的合联胜运动中心办了会员卡,结果突然这卡就不能用了。庞女士说,她办的是一张游泳卡,是2016年年底办的,一共200次。还有一个她女儿的私教卡,里面包含50次游泳课,这两个卡加一起一共一万两千元钱左右。从2016年到2017年底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到了2018年1月3日,当时办卡的顾问给她发了一条微信,告诉她因为游泳馆机房漏水,所以游泳馆先暂停使用。
庞女士从他们的健身微信群里得知,学校和这家合联胜运动中心都在游泳馆的门口张贴了通知,让会员继续等待。
天气渐渐热起来,近日庞女士又来到这家游泳馆看看能不能用卡消费,却被学校告知,会员不能再在这里游泳健身了。庞女士说:“我们当时去问学校为什么,学校说他们这个游泳馆当时是委托给了合联胜集团去运营,所以我们当时签的合同也是跟合联胜公司签的,他们现在正在与合联胜打官司,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他们要和合联胜解约,所以我们这些会员也不能继续在这个游泳馆里游泳了。”
学校表示,自己和合联胜没关系,让庞女士觉得很诧异。庞女士说,当时自己选择在这里游泳健身,就是因为相信学校,当时也没人提醒自己,学校和这家企业没有关系。
既然学校不管,那么庞女士等30多名会员又找到合联胜,没想到合联胜也有自己的理由,他们说是学校不再和他们续约了,责任并不在自己这一方,并表示,要等他们与学校打完官司再说。
听到合联胜这样的答复,30多名会员又再次找到学校,想就这件事情和学校谈一谈,没想到学校又把他们推给了合联胜。
据庞女士介绍,学校曾在2017年11月通知与合联胜解约,可是合联胜仍然在12月办了优惠活动,吸引了好多会员。庞女士等会员认为,学校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天天315》节目记者多次联系合联胜法人和前台,却都无人接听。庞女士说,合联胜方面表示自己并不想和学校解约。
《天天315》节目记者又致电北京电子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但是无人接听的状态。庞女士等消费者担心学校与合联胜打官司需要较长时间,等到自己的预付卡到期了,权益就更无法得到保障了。
消费者应如何防范预付卡消费陷阱呢?首先是谨慎选择商家。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看商家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尽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的商家。
第二,做到理性充值。不要因商家的各种优惠而冲动消费,尽量不要一次充入过多的钱,以免商家停业走人导致损失。
第三,不要轻信承诺。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务必签订合同。事先约定权利义务,为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依据,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纠正。
第四,保存发票证据。妥善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一旦发生问题便于向有关部门申诉。每次消费后注意核对余额动态,以防余额缺失。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根据相关证据追索赔偿,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大部分健身房采取的都是会员制,也就是会员以季度或年购买会员卡后方可入内,健身卡也就成了预付卡,并且使用期较长,一般都是一个季度、半年,甚至是一年。健身房为了获得持续性收入,以应对不断上涨的房租、人力、器械、水电成本,不得不长期大量售卡,招徕新会员。在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看来,合联胜健身中心不能持续营业的主要原因在于不能够继续与学校续约。这其中出现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合联胜与学校的租赁关系,二是消费者与合联胜之间的预付费服务关系。第二种关系在实践中尤其常见,很多都是因为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导致承租的经营者不能够继续履约,最后使得消费者不能够继续享受预付费服务。不过本案例的一个特别之处在于,消费者之前对学校与合联胜之间的关系并不知情,很多消费者以为就是学校开办的游泳馆,可见学校或者合联胜健身中心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
就目前的情况,芦云建议消费者,一是要积极与学校、合联胜进行沟通,特别是与合联胜进行沟通,因为其是合同的相对主体。而学校与合联胜之间的纠纷,不管将来是什么样的结果,都不应当将不利的后果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二是要及时了解诉讼的情况,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请介入该诉讼中,及时获取最新的消息,保证将该诉讼判决生效后,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据庞女士说,这家健身中心在学校通知解约之后还在举办活动,学校通知是在去年的10月份,但在12月份合联胜还举办了优惠活动,吸引了大批会员。记者多次致电合联胜法人和前台,但都没有人接听电话。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如果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从法律上来说,所谓欺诈一般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并且发生交费的行为。简单而言,消费欺诈,一是瞒,二是骗,无论瞒骗行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在客观上都对消费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欺诈行为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罚款的惩罚性赔偿。就本案例来看,所谓游泳馆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双方已经发生了履行合同方面的重大变故,但双方都没有考虑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并没有将双方的解约行为等情况告知消费者。因此,无论是实际经营者,还是游泳场馆的所有人,双方在这方面都存在重大过错,都有相应的责任。胡钢也建议,消费者可以以适当的途径介入学校和合联胜的法律诉讼中,或者另行提起诉讼。
另外,消费者目前面临的情况是,第一,无法进入游泳场馆继续游泳;第二,相关经营者称不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比如工商机关进行举报。因此胡钢还建议消费者,除了采取向警方报警这种应急举措外,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机关或者类似的市场监管机关,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芦云认为,学校和合联胜之间的矛盾导致大批会员不能正常使用健身预付卡,显然不应当由消费者为双方的矛盾买单,因为消费者没有过错,反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损害。她分析指出,学校方面有相应的过错,在最初时点,学校应当有一个相应的信息披露,告知消费者学校与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发生纠纷的第二个时间点,学校应当进行公告,但其并没有在公共场所向消费者进行有效告知。合联胜方面,当与学校出现纠纷,而且在学校已经提出解约的情况下,其在12月份仍继续大肆招募会员,举办优惠活动,首先这种行为非常可疑,其次这种行为意味着其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合联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预付卡消费出现问题、甚至商家跑路的话题并不罕见,胡钢表示,类似的消费行为本质上是消费者对商家的一种信用消费。遗憾的是,有些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以及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事情。针对消费者怎样规避预付卡消费陷阱的问题,胡钢建议,首先,消费者所选择的一定要是其熟悉的、诚信度较高的经营者。其次,消费者要与之签订清晰、准确的合同,对于价款、服务项目等内容合同中应有准确约定。第三,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务必注意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否是合法存在的、是否和提供服务的为同一人,如果涉及特殊行业,除工商营业执照外,还要有特殊行业的特殊行政许可,相关信息都应完全一致。最后,胡钢提醒,突然出现力度非常大的优惠可能是商家卷款而逃的前兆之一,请消费者务必小心。
那么严重失信的经营者是否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以限制其日后采用预付卡形式经营?对此,芦云介绍,5月1日起,北京开始施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原来各个部门所获取或发布的所谓“黑名单”统一起来,织起整个社会信用的网,意味着如果某人在飞机上出现失信行为,或者出现不履行、不执行法院判决等行为,将来可能影响其各个方面,比如就业、考取公务员、出国、投资,甚至孩子上学、社保等。因此,严重失信的经营者会受到这种信用惩戒,包括针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有相应的个人惩戒措施。芦云指出,《办法》一方面是要惩戒失信,另一方面要奖励守信,在建立社会信用这张大网的同时,也警示违法违规或是抱有侥幸心理的机构和个人赶快收手,尽快规范经营,建立自己的诚信档案。
频频出现问题的预付卡消费,应该由谁来监管?胡钢认为,对预付卡消费的监管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工商机关有法定职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也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出台了相关部门规章,建立了事前监管体系。在胡钢看来,应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良好契机,织密织严相关监管网,使对预付卡消费事前、事中、事后全方面的监管模式逐渐清晰,使消费者不再惧怕这种消费模式。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关责任外,还要进一步将相关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大力推进联合惩戒制度,使不法经营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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