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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九大城市影院贴片广告调查:最长11分钟、最多20多条

2016年12月12日 10:57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61210/t20161210_523320275.shtml

12月10日,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临近年终岁尾,又到了电影贺岁片陆续上映的时候了。作为观众,坐在电影院里,好像已经习惯在影片开演前先看几分钟广告,不管好看不好看,似乎也是一种消磨时间的方式。但是,不少观众反映,现在看电影,影片开头广告越来越长,短的三五分钟,长的要达到20分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因此本周,电影贴片广告涉嫌侵权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前不久,中国消费者报在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山东青岛、广西南宁、吉林长春、陕西西安等9地,对全国各地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进行体验调查。体验调查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要播放映前广告,其余14家影院都没有播放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播放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1多分钟,最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有5家影院没有准点播放影片,拖延时间最长的达到5分钟。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和《中国青年报》经济部主任潘圆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经济之声:这样的状况是不是很普遍?贴片广告的播放在法律法规上是怎么约束的?

李斌:首先,在电影播放之前播放一段广告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只要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就可以。同时,院线公司有自己的经营范围,它是可以发布广告的,但问题在于双方的权利应该取得一个平衡,例如广告的播放时间绝对不能够占用电影的播放时间。因为一张电影票就相当于一个服务合同,如果你占用了我的观影时间来播放广告,以至于我的观影时间被延长,你就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

潘圆:太长的广告一定会影响消费者的体验,其实很多影院都是在打擦边球,因为超过的两三分钟是很模糊的,如果电影院占用了十几分钟的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确实应该维权。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影院可以播放一定的广告,但是不能够超过观众的容忍限度。

根据体验调查结果,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等36省市消协,共37家消费维权单位发布消费提示,呼吁: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而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

经济之声:对于“漫长”的映前广告,观众是否有权说不?真的能退票吗?能不能享有这样的权利?

李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退票就是解除合同,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是不会这样做的,因为这种做法也会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损失。即便消费者拥有某种权利,也应该理智的行使,应该考虑时间成本等各项因素,所以我们不建议消费者这么做。

在电影行业的营业模式中,广告收入是非常重要的,广告公司、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各方都会从中获利。如果观众能通过广告买到心仪的产品,观众就是受益者;但是如果观众感觉非常不适,那就变成了一个潜在的受害者,我们看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商业模式都是相通的,可能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细节。首先,广告的放映时间应该有一个上限。第二,内容应该适合在这个时间段播出。第三,广告绝对不能占用正常的观影时间。如果这些条件都能满足,广告其实是可以投放的,因为这个市场要发展,就需要有资金来源,各方利益都应该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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