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季度湖南省消委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报告
2020年第一季度,全省消委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225件,解决949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45.51万元,其中加倍赔偿13件,加倍赔偿金额5.94万元,支持消费者起诉8件,收到锦旗或表扬信19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价格6803件,占51.44%;质量2858件,占21.61%;其他1092件,占8.26%;假冒871件,占6.59%;售后服务564件,占4.26%;安全427件,占3.23%;合同396件,占2.99%;虚假宣传117件,占0.88%;计量82件,占0.62%;人格尊严15件,占0.11%;其中,价格、质量、其他、假冒、售后服务占消费者投诉的前5位。(具体见图一和表一)
图一:投诉性质比例图(单位:件)
表一:投诉性质变化表(单位:件)
项目
2020年第一季度
比重
2019年第一季度
比重
比重变化
价格
6803
51.44%
382
5.90%
45.54
质量
2858
21.61%
2227
34.40%
-12.79
其他
1092
8.26%
1498
23.14%
-14.88
假冒
871
6.59%
182
2.81%
3.78
售后服务
564
4.26%
875
13.52%
-9.26
安全
427
3.23%
298
4.60%
-1.37
合同
396
2.99%
455
7.03%
-4.04
虚假宣传
117
0.88%
375
5.79%
-4.91
计量
82
0.62%
139
2.15%
-1.53
人格尊严
15
0.11%
43
0.66%
-0.55
二、投诉类别分析
(一)根据投诉商品类别分析,医药及医疗用品类8834件,占66.80%;食品类767件,占5.80%;家用电子电器类575件,占4.35%;服装鞋帽类347件,占2.62%;房屋及建材类199件,占1.50%;交通工具类196件,占1.48%;日用商品类168件,占1.27%;烟、酒和饮料类100件,占0.76%;首饰及文体用品类89件,占0.67%;农用生产资料类36件,占0.27%。其中,医药及医疗用品类、食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服装鞋帽类、房屋及建材类占消费者投诉的前5位。(具体见图二和表二)
图二:商品大类投诉情况图(单位:件)
表二:商品大类投诉量变化表(单位:件)
项目
2020年第一季度
比重
2019年第一季度
比重
比重变化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8834
66.80%
134
2.07%
64.73
食品类
767
5.80%
567
8.76%
-2.96
家用电子电器类
575
4.35%
1146
17.70%
-13.35
服装鞋帽类
347
2.62%
485
7.49%
-4.87
房屋及建材类
199
1.50%
401
6.19%
-4.69
交通工具类
196
1.48%
354
5.47%
-3.99
日用商品类
168
1.27%
415
6.41%
-5.14
烟、酒和饮料类
100
0.76%
250
3.86%
-3.1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89
0.67%
100
1.54%
-0.87
农用生产资料类
36
0.27%
53
0.82%
-0.55
项目
2020年第一季度
比重
2019年第一
季度
比重
比重变化
生活、社会服务类
488
3.69%
823
12.71%
-9.02
销售服务
371
2.81%
225
3.48%
-0.67
其他商品和服务
362
2.74%
636
9.82%
-7.08
电信服务
283
2.14%
334
5.16%
-3.02
互联网服务
104
0.79%
109
1.68%
-0.89
邮政业服务
102
0.77%
81
1.25%
-0.48
公共设施服务
65
0.49%
91
1.41%
-0.92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61
0.46%
101
1.56%
-1.1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
41
0.31%
87
1.34%
-1.03
旅游服务
19
0.14%
21
0.32%
-0.18
三、投诉热点分析
(一)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量巨增
2020年第一季度,共受理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8834件,占投诉总量的66.80%,比去年同期增加8700件,增长率为98.48 %。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质量参差不齐;二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劳保口罩冒充防护口罩,夸大宣传,假冒“飘安”和“卫安”商标且产品质量检验为不合格;三是销售假冒进口口罩等。
(二)价格投诉问题居首位
2020年第一季度,因新冠疫情爆发,共受理价格投诉6803件,占投诉总量的51.44%,比去年同期增加6421件,增长率为94.38%。有关价格问题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口罩、酒精、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以及蔬菜粮油等消费品。由于疫情防控要求,人工、物流成本增高,导致部分商品物价上涨,但也有部分不法商家趁着疫情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网络销售服务纠纷增多
2020年第一季度,共受理销售服务371件,比去年增加146件。特别是网络销售服务纠纷增多,疫情期间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买防护用品、日用品、生鲜产品、甚至活体宠物。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购买的产品质量有瑕疵,存在过期产品、三无产品等;二是实物与网络宣传不符;三是消费者退货、换货困难;四是不法微商在收取货款后,拉黑消费者等问题;五是经营者以疫情为由,迟迟不发货或制造虚假发货信息等。
(四)退订消费纠纷多
2020年第一季度,正逢春节期间,部分消费者预订了年夜饭、婚宴、出行、旅游等服务,由于疫情影响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此引发纠纷。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在餐饮住宿方面,经营者不同意退还定金、强行要求延期履行,扣除费用高或强行涨价等;二是在出行方面,铁路、航空客票退改收费问题;三是在旅游方面,有的旅行社以前期投入为由,收取高额费用,部分平台、旅行社承诺退款却迟迟未兑现等。
(五)教育培训类投诉多
受疫情影响,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不能正常运营,导致消费纠纷增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培训质量、师资与宣传不符,消费者要求退费遭到拒绝;二是线下培训改为线上培训,消费者要求降低收费,取消、变更培训内容与方式,遭到经营者拒绝、拖延等。
(六)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成为新的投诉热点
疫情期间,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成为消费者首选的消遣方式,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引发投诉成为新的投诉热点。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实名认证形同虚设,有的平台只需要手机号即可一键登录;二是充值收费环节没有验证,有的未成年人短时间内充值几千上万元;三是有的游戏网站以“免费试玩”等方式,诱导低龄儿童参与,没有明示收费标准;四是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游戏充值举证难度大。
四、典型案例
(一)网购活体宠物隐患多 消委帮助维权挽回损失
2019年12月,消费者张女士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看中了一只价值1900元的纯白色博美幼犬。与商家沟通后,张女士支付了1000元定金。12月下旬,张女士收到宠物后,通过微信将尾款900元付给商家。商家告知张女士喂养方式和注意事项,并承诺“如果半个月内宠物生病或死亡,可给予换货或退款”。第三天,宠物死亡。张女士认为商家欺诈,要求退款,但商家却以张女士照顾不周为由予以拒绝。张女士遂投诉到湘西州消费者委员会。湘西州消委调查发现,商家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湘西州消委通过电商直通车联系拼多多投诉平台,要求处理。经调解,1月8日该网店退还张女士1900元。
网购活体宠物这种新的购物方式看似方便,却存在很多猫腻。在此,省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活体宠物时一定要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通过正规交易平台支付货款;妥善保存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交易明细等资料,作为日后维权的有效证据。同时,建议消费者尽量去实体店选购宠物。
(二)因不可抗力要求返还婚宴定金,理应支持
2020年1月29日,郴州李先生在某饭店为其儿子订婚宴并付定金2000元。后因疫情防控要求,李先生不得不取消婚宴。李先生向饭店要求返还婚宴定金时,该店老板以种种理由拒绝。2月4日,李先生向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求助。郴州消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该饭店老板承认李先生预订了2月30日为其子举行婚宴并交定金2000元的事实,但不同意退还定金,承诺李先生可在疫情过后,再到其店举行婚宴。经调解,该饭店同意返还李先生定金2000元。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选择到餐饮服务商家处接受餐饮服务,在法律上就是与经营者订立了合同。疫情发生后,防控采取的要求餐饮行业停业或限制聚餐的措施构成不可抗力。故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返还定金。此事经调解后,该饭店老板返还李先生定金2000元。
(三)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产品 依法赔偿消费者
2020年1月6日,消费者刘先生打电话到浏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反映其在浏阳市星星门业订制了七张玻璃门,当时与经销商约定的是双面钢化玻璃,实际上安装的是单面钢化玻璃,刘先生要求换货未果,请求帮助处理。受理投诉后,浏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同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里所执法人员于1月8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了消费者订购商品为双面钢化玻璃,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四)疫情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双方应理性协商
2020年1月24日,消费者计先生通过武陵源湘西之恋人文酒店购买了1月25日慈利大峡谷和1月26日天门山景区门票,由于疫情原因想要退票,但酒店答复要扣除门票费用的20%作为手续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请求张家界市消费者委员会帮助处理。经查,1月26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闭全市所有旅游景区景点的通知,规定凡购买了1月26日以后全市各景区景点门票的可全额退款。经调解,计先生1月24日通过酒店订购的1月26日天门山景区门票可全额退款,但因1月25日慈利大峡谷仍正常开放,故购买的1月25日慈利大峡谷的门票可退票,但需收取20%的手续费。计先生表示理解和接受。
此次疫情构成了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订立的旅游合同末履行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者、消费者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在判断扣除费用是否属于“不可退还”的费用时,应当本着公平原则来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当在疫情防控的大局面前,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依法处理纠纷。
2020年第一季度,全省消委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225件,解决949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45.51万元,其中加倍赔偿13件,加倍赔偿金额5.94万元,支持消费者起诉8件,收到锦旗或表扬信19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价格6803件,占51.44%;质量2858件,占21.61%;其他1092件,占8.26%;假冒871件,占6.59%;售后服务564件,占4.26%;安全427件,占3.23%;合同396件,占2.99%;虚假宣传117件,占0.88%;计量82件,占0.62%;人格尊严15件,占0.11%;其中,价格、质量、其他、假冒、售后服务占消费者投诉的前5位。(具体见图一和表一)
图一:投诉性质比例图(单位:件)
表一:投诉性质变化表(单位:件)
项目 |
2020年第一季度 |
比重 |
2019年第一季度 |
比重 |
比重变化 |
价格 |
6803 |
51.44% |
382 |
5.90% |
45.54 |
质量 |
2858 |
21.61% |
2227 |
34.40% |
-12.79 |
其他 |
1092 |
8.26% |
1498 |
23.14% |
-14.88 |
假冒 |
871 |
6.59% |
182 |
2.81% |
3.78 |
售后服务 |
564 |
4.26% |
875 |
13.52% |
-9.26 |
安全 |
427 |
3.23% |
298 |
4.60% |
-1.37 |
合同 |
396 |
2.99% |
455 |
7.03% |
-4.04 |
虚假宣传 |
117 |
0.88% |
375 |
5.79% |
-4.91 |
计量 |
82 |
0.62% |
139 |
2.15% |
-1.53 |
人格尊严 |
15 |
0.11% |
43 |
0.66% |
-0.55 |
二、投诉类别分析
(一)根据投诉商品类别分析,医药及医疗用品类8834件,占66.80%;食品类767件,占5.80%;家用电子电器类575件,占4.35%;服装鞋帽类347件,占2.62%;房屋及建材类199件,占1.50%;交通工具类196件,占1.48%;日用商品类168件,占1.27%;烟、酒和饮料类100件,占0.76%;首饰及文体用品类89件,占0.67%;农用生产资料类36件,占0.27%。其中,医药及医疗用品类、食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服装鞋帽类、房屋及建材类占消费者投诉的前5位。(具体见图二和表二)
图二:商品大类投诉情况图(单位:件)
表二:商品大类投诉量变化表(单位:件)
项目 |
2020年第一季度 |
比重 |
2019年第一季度 |
比重 |
比重变化 |
医药及医疗用品类 |
8834 |
66.80% |
134 |
2.07% |
64.73 |
食品类 |
767 |
5.80% |
567 |
8.76% |
-2.96 |
家用电子电器类 |
575 |
4.35% |
1146 |
17.70% |
-13.35 |
服装鞋帽类 |
347 |
2.62% |
485 |
7.49% |
-4.87 |
房屋及建材类 |
199 |
1.50% |
401 |
6.19% |
-4.69 |
交通工具类 |
196 |
1.48% |
354 |
5.47% |
-3.99 |
日用商品类 |
168 |
1.27% |
415 |
6.41% |
-5.14 |
烟、酒和饮料类 |
100 |
0.76% |
250 |
3.86% |
-3.1 |
首饰及文体用品类 |
89 |
0.67% |
100 |
1.54% |
-0.87 |
农用生产资料类 |
36 |
0.27% |
53 |
0.82% |
-0.55 |
项目 |
2020年第一季度 |
比重 |
2019年第一 季度 |
比重 |
比重变化 |
生活、社会服务类 |
488 |
3.69% |
823 |
12.71% |
-9.02 |
销售服务 |
371 |
2.81% |
225 |
3.48% |
-0.67 |
其他商品和服务 |
362 |
2.74% |
636 |
9.82% |
-7.08 |
电信服务 |
283 |
2.14% |
334 |
5.16% |
-3.02 |
互联网服务 |
104 |
0.79% |
109 |
1.68% |
-0.89 |
邮政业服务 |
102 |
0.77% |
81 |
1.25% |
-0.48 |
公共设施服务 |
65 |
0.49% |
91 |
1.41% |
-0.92 |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
61 |
0.46% |
101 |
1.56% |
-1.1 |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 |
41 |
0.31% |
87 |
1.34% |
-1.03 |
旅游服务 |
19 |
0.14% |
21 |
0.32% |
-0.18 |
三、投诉热点分析
(一)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量巨增
2020年第一季度,共受理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8834件,占投诉总量的66.80%,比去年同期增加8700件,增长率为98.48 %。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质量参差不齐;二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劳保口罩冒充防护口罩,夸大宣传,假冒“飘安”和“卫安”商标且产品质量检验为不合格;三是销售假冒进口口罩等。
(二)价格投诉问题居首位
2020年第一季度,因新冠疫情爆发,共受理价格投诉6803件,占投诉总量的51.44%,比去年同期增加6421件,增长率为94.38%。有关价格问题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口罩、酒精、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以及蔬菜粮油等消费品。由于疫情防控要求,人工、物流成本增高,导致部分商品物价上涨,但也有部分不法商家趁着疫情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网络销售服务纠纷增多
2020年第一季度,共受理销售服务371件,比去年增加146件。特别是网络销售服务纠纷增多,疫情期间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买防护用品、日用品、生鲜产品、甚至活体宠物。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购买的产品质量有瑕疵,存在过期产品、三无产品等;二是实物与网络宣传不符;三是消费者退货、换货困难;四是不法微商在收取货款后,拉黑消费者等问题;五是经营者以疫情为由,迟迟不发货或制造虚假发货信息等。
(四)退订消费纠纷多
2020年第一季度,正逢春节期间,部分消费者预订了年夜饭、婚宴、出行、旅游等服务,由于疫情影响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此引发纠纷。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在餐饮住宿方面,经营者不同意退还定金、强行要求延期履行,扣除费用高或强行涨价等;二是在出行方面,铁路、航空客票退改收费问题;三是在旅游方面,有的旅行社以前期投入为由,收取高额费用,部分平台、旅行社承诺退款却迟迟未兑现等。
(五)教育培训类投诉多
受疫情影响,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不能正常运营,导致消费纠纷增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培训质量、师资与宣传不符,消费者要求退费遭到拒绝;二是线下培训改为线上培训,消费者要求降低收费,取消、变更培训内容与方式,遭到经营者拒绝、拖延等。
(六)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成为新的投诉热点
疫情期间,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成为消费者首选的消遣方式,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引发投诉成为新的投诉热点。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实名认证形同虚设,有的平台只需要手机号即可一键登录;二是充值收费环节没有验证,有的未成年人短时间内充值几千上万元;三是有的游戏网站以“免费试玩”等方式,诱导低龄儿童参与,没有明示收费标准;四是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游戏充值举证难度大。
四、典型案例
(一)网购活体宠物隐患多 消委帮助维权挽回损失
2019年12月,消费者张女士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看中了一只价值1900元的纯白色博美幼犬。与商家沟通后,张女士支付了1000元定金。12月下旬,张女士收到宠物后,通过微信将尾款900元付给商家。商家告知张女士喂养方式和注意事项,并承诺“如果半个月内宠物生病或死亡,可给予换货或退款”。第三天,宠物死亡。张女士认为商家欺诈,要求退款,但商家却以张女士照顾不周为由予以拒绝。张女士遂投诉到湘西州消费者委员会。湘西州消委调查发现,商家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湘西州消委通过电商直通车联系拼多多投诉平台,要求处理。经调解,1月8日该网店退还张女士1900元。
网购活体宠物这种新的购物方式看似方便,却存在很多猫腻。在此,省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活体宠物时一定要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通过正规交易平台支付货款;妥善保存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交易明细等资料,作为日后维权的有效证据。同时,建议消费者尽量去实体店选购宠物。
(二)因不可抗力要求返还婚宴定金,理应支持
2020年1月29日,郴州李先生在某饭店为其儿子订婚宴并付定金2000元。后因疫情防控要求,李先生不得不取消婚宴。李先生向饭店要求返还婚宴定金时,该店老板以种种理由拒绝。2月4日,李先生向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求助。郴州消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该饭店老板承认李先生预订了2月30日为其子举行婚宴并交定金2000元的事实,但不同意退还定金,承诺李先生可在疫情过后,再到其店举行婚宴。经调解,该饭店同意返还李先生定金2000元。
《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选择到餐饮服务商家处接受餐饮服务,在法律上就是与经营者订立了合同。疫情发生后,防控采取的要求餐饮行业停业或限制聚餐的措施构成不可抗力。故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返还定金。此事经调解后,该饭店老板返还李先生定金2000元。
(三)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产品 依法赔偿消费者
2020年1月6日,消费者刘先生打电话到浏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反映其在浏阳市星星门业订制了七张玻璃门,当时与经销商约定的是双面钢化玻璃,实际上安装的是单面钢化玻璃,刘先生要求换货未果,请求帮助处理。受理投诉后,浏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同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里所执法人员于1月8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了消费者订购商品为双面钢化玻璃,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四)疫情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双方应理性协商
2020年1月24日,消费者计先生通过武陵源湘西之恋人文酒店购买了1月25日慈利大峡谷和1月26日天门山景区门票,由于疫情原因想要退票,但酒店答复要扣除门票费用的20%作为手续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请求张家界市消费者委员会帮助处理。经查,1月26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闭全市所有旅游景区景点的通知,规定凡购买了1月26日以后全市各景区景点门票的可全额退款。经调解,计先生1月24日通过酒店订购的1月26日天门山景区门票可全额退款,但因1月25日慈利大峡谷仍正常开放,故购买的1月25日慈利大峡谷的门票可退票,但需收取20%的手续费。计先生表示理解和接受。
此次疫情构成了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订立的旅游合同末履行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者、消费者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在判断扣除费用是否属于“不可退还”的费用时,应当本着公平原则来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当在疫情防控的大局面前,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依法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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