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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宜春市消费投诉调解案例选登

2018年04月02日 10:50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8-04/02/content_5622963.htm

在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宜春市消保委公开发布了该市2017年消费投诉调解十大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其中保险、汽车、家居等多个消费领域成为投诉“重灾区”。该市消保委公布的案例涉及产品质量、消费欺诈等多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此,本报选登其中几例,旨在通过这些案例的受理、调查处理,帮助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提升消费维权意识。

三人洗澡中毒身亡 经销商赔偿33万元

2017年1月6日,宜丰县新昌镇良头村埠头组村民唐某19时回家时发现自己三个小孩全倒在卫生间,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为是燃气液化气中毒引起。

经调查,唐某家洗涮间与卫生间相连,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洗涮间,没有加装排废气管道。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认为致人死亡应是热水器产生的有毒废气,其无法排放室外。热水器经销商是宜丰县城白泽湖路店赵某,购买安装时间在2014年10月份。

调解中,死者家属提出要求赔偿100万元,乡镇司法所依法核算的死亡赔偿款、精神损害赔偿款、安葬费等共80万元,而店主赵某以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承受巨额赔偿、死者家属无法提供购机票据、死者家属不尽看护职责等为由,只同意承担法定责任24万元。经反复调解,最终由赵某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33万元死亡赔偿金。

保险期内遇车祸 保险公司应赔偿

2016年10月,易某驾驶小型汽车由袁州区西村镇沿老320国道往宜春方向行驶,途经袁州区老320国道1015公桩600米路段时,与同方向熊某停在路边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易某等4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易某和熊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中造成易某八级伤残。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等险种,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宜春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件后,按照交强险优先赔付的原则,4名伤者均应分摊交强险赔偿款。调解委员会及时联系除易某以外的三位伤者了解理赔情况,发现均未进行理赔,其后组织4名伤者、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调解。经过近6小时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共计赔付342868.94元。

授课场所摔伤 公司承担安保责任

今年3月7日,消费者甘某在参加奉新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产品授课期间,领赠品时因人员拥挤摔倒致尾骨摔断。住院更换尾骨花费用1.2万元,其他治疗费1.8万余元,共花费3万余元,与该器械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奉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甘某反映情况属实,对于领赠品时人员拥挤,公司未在其场所安排工作人员保障安全,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该公司同意赔偿甘某治疗费用3万元。

新车出现多处问题 消费者获赔五千元

2017年4月16日,消费者舒某通过靖安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小车,购车总价款159000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销货单位为“江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月24日,舒某发现所购车辆后部两边油漆不一样,左边后部油漆似乎为重新喷漆,车顶左上方也有油漆开裂脱落,后备箱两边不对称,左尾灯突出。5月25日,舒某开车去售后机构检查,认为该车后部确实重新喷过油漆,有打磨修复的痕迹,同时也认定申请人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责任。在双方均没有提供更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双方的责任应该是对等的。

受理投诉后,靖安县消协多次与销售公司及售后公司沟通,经协调,达成如下协议:江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对车辆进行全面修复,并恢复到该车应该有的样子,靖安某汽车销售公司和江西某汽车贸易公司同意赔偿5000元。

不合格烟花炸伤眼 两商家同担责任

2017年1月16日,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接到孙渡街办阳坊社区杨某投诉,称其儿被烟花炸伤眼睛。中心立即指派辖区河洲分局和消协河洲分会进行调查。经调查,杨某分别购买的是孙渡集贸市场熊某和阳坊社区蒋某销售的烟花,其儿在点燃燃放残留的烟花时不慎炸伤眼睛。河洲分局于去年1月19日分别对涉及的两个烟花及其燃放残骸进行封存送检,经宜春明月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两家被送检的烟花均为不合格产品。据此河洲消协分会立即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同时相关部门立即对上述两家经销商进行立案查处。

经多个部门协调,2017年9月26日达成最后调解结果:经销商熊某和蒋某各已先行垫付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6万元,经销商熊某和蒋某于调解当日当场各支付3.5万元合计7万元给杨某,作为杨某到法院提起诉讼前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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