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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应按需充值

2017年05月09日 09:57    信息来源: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2866

近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两起因法人变更引发的预付卡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并提醒消费者在参与各类预付式消费前,应了解清楚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理性消费,按需充值。

据介绍,2015年1月,郑女士等一行5人均在福建省周宁县某汗蒸馆办理会员卡,商家承诺预付1000元可以消费50次。今年1月11日,郑女土到该店消费时,发现该场所法人已经发生变更。新的经营者提出,郑女士的会员卡为年卡,已过有效期,不能消费。双方为此发生矛盾。郑女士找来当时同行的其它人,发现其他人的卡有些能用,有些也被归为年卡。

1月12日,郑女士将该情况投诉到周宁消委会。经核实,消委会确认该养生馆已转让,郑女士一行人的会员卡是在前任经营者余某手中办理,目前经营者是延续前任经营者转让的电脑系统显示情况进行操作的。消委会多次联系转让前经营者余某,余某称郑女士的年卡就是当时由郑女士和其朋友各出500元办理的,并且该汗蒸馆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转让,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退款或延续服务的要求。由于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当时购买的服务情况无从考证,消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对商家进行了沟通协调及法律法规宣传。

在工作人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处理意见:由转让后的经营者延续服务,将该卡的消费时间延长至2017年7月20日,同时消委会责令原经营者在城关广告栏张贴广告,提醒消费者有在该汗蒸馆办理类似预付卡的请及时消费,时间至2017年7月20日。

而另一起因经营场所转让引发的预付卡消费纠纷至今无解。今年2月20日,福建省消委会收到消费者沈女士投诉称,她在福州“DT影视造型”办理了一张VIP卡,卡内充值人民币3888元,进店消费两次,但两次服务质量均令其不满意,卡内尚有余款人民币3632元,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余款遭到拒绝,商家给予的理由为该店经营者已变更,且消费者与之前的经营者在订立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此卡出售不退,不可折换现金,不可退让”。

经审查,被投诉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上显示的名称为“福州市仓山区我的风格美容店”。福州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称,由于经营者发生变更,之前的经营者去向无踪,现在的经营者因持有的“美发店转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不负责前任经营者的一切债务,不负责退款”,所以无法支持消费者的诉求。由于投诉人沈女士无法提供经营者的联系电话,导致调处工作陷入困境。目前,已有多名消费者投诉这家美容店。

福建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参与各类预付式消费前,应了解清楚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况佳的商家,不可因某些商家优惠力度所迷惑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应当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如在订立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服务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理性消费,按需充值,避免一次性投入过高,消费时须向商家索要相应的票据,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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