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面积“缩水” 开发商返还业主385万元
购房合同上写着142平方米,购房者按照此面积支付房款,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产权面积变成了133平方米,“缩水”9平方米。广东省中山市某楼盘100多名业主投诉至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经过3个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返还业主差异面积款,总额约385万元。
业主投诉房产证面积“缩水”
2011年1月,中山市的叶先生看中中信左岸小区一套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5000多元,购买合同上写着建筑面积为142平方米,2011年6月交房。2012年1月,叶先生装修后搬进新房。
自交房起,叶先生一直按购买合同上写明的142平方米缴纳物业管理费。岂料,今年2月,叶先生与同栋楼其他业主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他们前往签署一份房产面积确认书,内容为“确认该套房产的产权面积为133平方米,否则将影响房产证的办理”,并且要业主承诺不得要求赔偿。
此时,叶先生等人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房子产权面积由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142平方变成了133平方米,少了9平方米,业主们对此不能接受。随后,陆续有业主找到开发商要求赔偿,开发商没有答应。3月8日,叶先生等108名业主联名写了投诉书并选出业主代表到中山市消委会投诉,请求消委会协助解决,要求开发商对房产面积差异承担补偿责任。
开发商称计算方法有差异
3月21日,中山市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业主代表称,投诉主要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面积与房产证上面积存在差异,要求房产证与购房发票面积一致,少了的面积开发商应按照相关规定双倍赔偿,并要求退回多交的物业管理费。
开发商解释称,预售面积是根据规划部门颁发的“中规通[2010]5号”文件要求计算的,即“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应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当阳台的进深超过1.8米时,还应将其超出1.8米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全部计入项目用地的容积率”;而产权面积归属国土部门管理,应当遵循国家规范,即阳台面积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
业主投诉存在面积差异的楼房,正是在市规划部门出具“中规通[2010]5号”文件后才进行规划报建,受此文件管辖。按照市规划局的文件要求对容积率进行计算,从而导致在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出现产权面积均比预售面积少的情况。所以,造成面积差异是由于2010年规划局出台的调整面积计算方法的文件中面积算法差异造成的,是政府政策的原因,不是开发商的问题。
调解结果按面积差异返房款
经中山市消委会等相关部门多次协调,5月15日,开发商制定了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按房屋签订时的建筑面积单价乘以差异面积计算所得,补偿总额大约为385万元;物业管理费按照房屋实际面积多退少补;消费者多付税费可以凭新的购房发票到税务部门退回;存在相同情况的未到消委会投诉的其他消费者,开发商承诺只要他们到物业管理处登记,会作为下一批补偿对象,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此方案随后获得业主代表的认可。5月底,叶先生收到开发商返还的近5万元,和叶先生一样的107名业主也获得补偿。
6月14日,叶先生和几名业主分别向中山市消委会和沙溪消委会分会赠送锦旗,感谢消委会尽心尽力维权,为业主排忧解难。
中山市消委会负责人透露,此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在于消费者、开发商和消委会、工商机关等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消费者有很强的维权意识,投诉群体团结且紧密联系,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对其他业主及时传达每次调解的内容和做好解释工作,对于消委会向他们提出的建议很快能作出意见整合,提交好相关书面材料,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其次,开发商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正视存在的问题并主动配合,认真听取消委会和消费者的意见,积极为业主解决问题;最后,消委会、工商等维权部门能站在维稳的高度,创新调解方式,多方协调、平衡利益、缩小差距,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使他们主动作出让步,从而成功地化解了矛盾。
购房合同上写着142平方米,购房者按照此面积支付房款,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产权面积变成了133平方米,“缩水”9平方米。广东省中山市某楼盘100多名业主投诉至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经过3个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返还业主差异面积款,总额约385万元。
业主投诉房产证面积“缩水”
2011年1月,中山市的叶先生看中中信左岸小区一套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5000多元,购买合同上写着建筑面积为142平方米,2011年6月交房。2012年1月,叶先生装修后搬进新房。
自交房起,叶先生一直按购买合同上写明的142平方米缴纳物业管理费。岂料,今年2月,叶先生与同栋楼其他业主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他们前往签署一份房产面积确认书,内容为“确认该套房产的产权面积为133平方米,否则将影响房产证的办理”,并且要业主承诺不得要求赔偿。
此时,叶先生等人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房子产权面积由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142平方变成了133平方米,少了9平方米,业主们对此不能接受。随后,陆续有业主找到开发商要求赔偿,开发商没有答应。3月8日,叶先生等108名业主联名写了投诉书并选出业主代表到中山市消委会投诉,请求消委会协助解决,要求开发商对房产面积差异承担补偿责任。
开发商称计算方法有差异
3月21日,中山市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业主代表称,投诉主要问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面积与房产证上面积存在差异,要求房产证与购房发票面积一致,少了的面积开发商应按照相关规定双倍赔偿,并要求退回多交的物业管理费。
开发商解释称,预售面积是根据规划部门颁发的“中规通[2010]5号”文件要求计算的,即“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应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当阳台的进深超过1.8米时,还应将其超出1.8米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全部计入项目用地的容积率”;而产权面积归属国土部门管理,应当遵循国家规范,即阳台面积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
业主投诉存在面积差异的楼房,正是在市规划部门出具“中规通[2010]5号”文件后才进行规划报建,受此文件管辖。按照市规划局的文件要求对容积率进行计算,从而导致在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出现产权面积均比预售面积少的情况。所以,造成面积差异是由于2010年规划局出台的调整面积计算方法的文件中面积算法差异造成的,是政府政策的原因,不是开发商的问题。
调解结果按面积差异返房款
经中山市消委会等相关部门多次协调,5月15日,开发商制定了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按房屋签订时的建筑面积单价乘以差异面积计算所得,补偿总额大约为385万元;物业管理费按照房屋实际面积多退少补;消费者多付税费可以凭新的购房发票到税务部门退回;存在相同情况的未到消委会投诉的其他消费者,开发商承诺只要他们到物业管理处登记,会作为下一批补偿对象,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此方案随后获得业主代表的认可。5月底,叶先生收到开发商返还的近5万元,和叶先生一样的107名业主也获得补偿。
6月14日,叶先生和几名业主分别向中山市消委会和沙溪消委会分会赠送锦旗,感谢消委会尽心尽力维权,为业主排忧解难。
中山市消委会负责人透露,此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在于消费者、开发商和消委会、工商机关等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消费者有很强的维权意识,投诉群体团结且紧密联系,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对其他业主及时传达每次调解的内容和做好解释工作,对于消委会向他们提出的建议很快能作出意见整合,提交好相关书面材料,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其次,开发商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正视存在的问题并主动配合,认真听取消委会和消费者的意见,积极为业主解决问题;最后,消委会、工商等维权部门能站在维稳的高度,创新调解方式,多方协调、平衡利益、缩小差距,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使他们主动作出让步,从而成功地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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