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红木销售商家“以次充好”被判双倍赔偿
消费者吴先生20万元在厦门一家红木家具城购买了一套标记为“非洲大叶紫檀”的沙发,付款后经鉴定发现沙发的材质实际上是铁木豆,法院一审判决商家双倍赔偿消费者40万元。
法官提醒说,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商家要树立品牌意识,摒弃以假乱真获一时之利的贪图之念,要以真材实料的产品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2011年3月,吴先生向厦门一家红木精品商场购买了两套沙发,一套为非洲大叶紫檀(学名为卢氏黑黄檀)山水宝座沙发,价格为20万元,另一套为老酸枝八仙过海沙发,价格为10万元。吴先生在商场的送货单上书写:供方保证山水宝座的材质是卢氏黑黄檀,如材质有误,双倍赔偿,商场的店长陈某签字确认。
当月,吴先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商场将两套沙发送至吴先生住所。
此后,吴先生因怀疑非洲大叶紫檀山水宝座沙发的材质,向福建质量研究院申请鉴定。该研究院于2011年7月出具测试报告,确定该山水宝座沙发的材质为铁木豆。吴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
商场在法庭辩称,吴先生到店里购买家具时,由店长陈某带他到漳州订货,货从漳州购买后再卖给吴先生,对于沙发的材质,商场也搞不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与商场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商场在向吴先生销售家具时,店长陈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保证山水宝座沙发的材质和明确违约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吴先生的消费判断及购买选择。本案所涉及的山水宝座沙发经福建质量研究院检测其材质为铁木豆,而非卢氏黑黄檀,材质与商场承诺保证的材质不符。
法院指出,商场作为销售红木家具的经营者,应有鉴别家具材质的能力,也有区分家具材质的注意义务;即使在不能确定家具材质的情况下,其也不能胡乱保证所卖家具的材质品种,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消费者吴先生20万元在厦门一家红木家具城购买了一套标记为“非洲大叶紫檀”的沙发,付款后经鉴定发现沙发的材质实际上是铁木豆,法院一审判决商家双倍赔偿消费者40万元。
法官提醒说,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商家要树立品牌意识,摒弃以假乱真获一时之利的贪图之念,要以真材实料的产品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2011年3月,吴先生向厦门一家红木精品商场购买了两套沙发,一套为非洲大叶紫檀(学名为卢氏黑黄檀)山水宝座沙发,价格为20万元,另一套为老酸枝八仙过海沙发,价格为10万元。吴先生在商场的送货单上书写:供方保证山水宝座的材质是卢氏黑黄檀,如材质有误,双倍赔偿,商场的店长陈某签字确认。
当月,吴先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商场将两套沙发送至吴先生住所。
此后,吴先生因怀疑非洲大叶紫檀山水宝座沙发的材质,向福建质量研究院申请鉴定。该研究院于2011年7月出具测试报告,确定该山水宝座沙发的材质为铁木豆。吴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
商场在法庭辩称,吴先生到店里购买家具时,由店长陈某带他到漳州订货,货从漳州购买后再卖给吴先生,对于沙发的材质,商场也搞不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与商场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商场在向吴先生销售家具时,店长陈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保证山水宝座沙发的材质和明确违约责任的行为,影响了吴先生的消费判断及购买选择。本案所涉及的山水宝座沙发经福建质量研究院检测其材质为铁木豆,而非卢氏黑黄檀,材质与商场承诺保证的材质不符。
法院指出,商场作为销售红木家具的经营者,应有鉴别家具材质的能力,也有区分家具材质的注意义务;即使在不能确定家具材质的情况下,其也不能胡乱保证所卖家具的材质品种,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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