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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投诉称迁安联通宽带时遭遇3G捆绑销售

2011年04月14日 15:02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wqpd/wqxw/398987.html

中广网北京4月13日消息(记者陈振玺)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400-800-0088新闻热线昨天(12日)接到一位唐山听众李女士的电话,李女士在电话中称,她在当地的联通营业厅办理续交宽带费用业务时,遭遇了捆绑销售,不办3G手机卡就不让办理宽带包年上网。那么具体情况怎么样?

昨天上午,记者联系上了唐山迁安市建昌营镇的李女士,据李女士介绍,4月11号,她来到迁安市建昌营镇的联通营业厅,想要续交网费办理宽带上网业务。但中国联通营业员的答复却让她非常失望。

李女士:我们还想交二年,那是1200元。我们还想那样交,但是人家不那样收了。他们说现在只能交840元每年,给你一个3G手机,还得用他们的卡,捆绑式的。因为咱们是庄稼人,不需要那么多业务。我跟他们说,你们涨价也可以,但你们别硬逼着我们使用你们的卡,我们没有那么多业务。完了他们说不行,你就得用那个。你不交宽带就不给你上了。

要想上宽带就必须用联通3G手机号,迁安市建昌营镇联通营业厅是否真的如李女士所说,存在这种强制购买的行为?记者拨通了建昌营镇中国联通营业厅的电话进行核实。营业员表示,只有新办一个联通3G手机号并且每月交46元的套餐费,才能享用联通宽带的包年业务。

记者:我想咨询一个上网的问题,包年怎么收费啊?

营业员:840赠手机。

记者:840元赠手机是吧?这个手机必须用吗?

营业员:必须的,电视里都打广告了,是必须的。

记者:必须用,那手机每个月要交钱吗?

营业员:(手机)46包月,跟电话捆绑。

记者:哦,46元包月,跟电话捆绑。那如果说我只想上网,不想用这个手机怎么办?

营业员:那你只能改个大门,到旁的单位上去了。这个单位是不让上,没有这个政策。

记者:就是说不用这个手机的话,宽带上网业务就办不了了?

营业员:对喽!

当记者问及有没有其他可选择的包年业务时,营业员果断地表示,其他的网络包年业务都必须与手机卡绑定。

记者:我还想问一下,有没有其他的包年套餐可以办啊?

营业员:还有一个960元(每年)。960元的也得办卡。

记者:哦,也得办卡?因为我有手机号,我不想换号,3G什么的我也用不着。

营业员:它这主要都是(办上网)就卖你手机和双卡,就这政策,旁的政策没有。

随后,记者又致电唐山市联通客服热线,客服人员也向记者证实,在整个迁安市,中国联通的宽带包年业务有两种套餐可以选择,但都必须与手机业务相关联。

联通客服:迁安市的是吗?现在有一个840包年,4兆网络。这个送你一个3G手机,要求新办理一个3G手机号码,手机最低是46元包月。

记者:如果我不用这个手机呢?

联通客服:这个必须得用。咱么这个手机欠费的话,也会应影响宽带的正常使用。

记者:哦,就是说这个手机是46元包月的,就是必须每个月交46块钱,如果不交的话,宽带也用不了?

联通客服:对。

记者:有没有其他的套餐可以选择啊?

联通客服:那别的咱们现在是还有一个960包年,4兆网络,无限上网时长,被要求捆绑一个联通手机号码。

记者:必须得捆绑一个手机号码?

联通客服:对。

迁安市联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构成捆绑销售呢?记者询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

邱宝昌:也就说,你这里面没有单独的通话服务,也没有单独的上网服务,而是把两者捆绑在一起提供服务,而这两者又都是单独的一种服务项目。所以把这两者捆绑的话,我认为它就侵害了用户的选择权,也是一种附加了一些不公平交易。这样的话,那它就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捆绑搭售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既然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迁安市联通公司又为什么要制定这种营销政策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又拨打了中国联通投诉热线。投诉热线的客服人员对这个问题不置可否,只是表示在了解具体情况后会再次跟李女士联系。

客服人员:您说的这个情况可能有这种情况,但是不是必须得办进网手机卡,它有的可能是优惠政策需要您的固话、宽带、手机捆绑在一起。但是有一些标准资费是不需要绑手机号码的,可能有这样的资费。河北省11个地市的宽带资费还有营销政策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尽快联系相关部门,核实清楚之后工作人员会跟李女士联系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投诉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消协受理的关于电信的投诉案例共有43604件,其中,电信营销合同的投诉案例一共是 6604件,高居电信投诉中的第三位。和李女士一样碰到类似问题的消费者不在少数。中国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高汉透露,电信行业捆绑营销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但消费者却很难反抗。

武高汉:我觉得像这样的行为还涉嫌利用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它表面上它还会有一个合同,还会让消费者签字,签字了之后他还会说这是你消费者认可的合同,这样的霸王条款应当说是增加了自己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

武高汉认为,为了维护更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出手规范电信服务商的营销行为,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武高汉:比如说这件事,我们帮助这个消费者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它的格式合同没有改变,还会有其他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所以我们觉得,面对这样的事情,政府有关部门该出手时要出手,应当责令经营者改正这个格式条款,把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不合法的这些条款改正掉,以成批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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