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用户状告北京移动收费不合法
北京的张女士因不满“每次通话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日前委托律师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通话时长按分钟计费之争
张女士是北京移动多年的用户,使用全球通88元系列套餐中的58元套餐。该套餐属于后付费业务,即本月实际产生的话费额到次月由用户一次性缴纳。
然而,张女士在打印话费账单时发现,北京移动虽然以一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月结月交,但本月通话总时长按次累加计算,每次通话时长不足一分钟的均按一分钟计费,每通一次话计一次费用。
以张女士2010年11月份通话费为例:当月张女士本地通话的实际累计总时长为398分钟53秒,北京移动却是按照457分钟的通话时长计费的。
张女士多次拨打移动客服电话10086并前往北京移动宣武门客服中心,要求出示相关的收费依据,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为此,张女士委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的谢惠定律师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当月多收取的通话费用共计11.02元。
律师:每次通话按分钟计费于法无据
对于“多”出来的这部分通话时长,谢惠定认为,北京移动并没有提供服务,却进行了收费,这不仅不合理,而且于法无据。
谢惠定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均应明码标价。第八条进一步规定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
“北京移动实际采取的按次计费,每次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既未得到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或备案,也未进行明码标价,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谢惠定说。北京移动:收费方式符合行业标准
而中国移动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则认为,按分钟计费方式不仅符合电信主管机关制定的计费标准,而且也是目前各电信企业普遍执行的通话计费单位,不存在张女士所称的欺诈收费、乱收费的情形。
北京移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原信息产业部2003年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下称《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在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该负责人认为,作为电信行业主管机关,原信产部制订的《办法》中所规定的计费标准,应当可以认定为电信主管机关制定的计费标准。
此外,他还告诉本报记者,按分钟计费是目前各电信企业普遍执行的通话计费单位,已成为行业标准。
而对于张女士所称的未进行明码标价问题,上述北京移动有关负责人认为,《关于同意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新88套餐资费方案的批复》已经证明“我公司对原告的计费依法进行了备案,不存在张女士所称的欺诈收费、乱收费的情形”。
专家:费用下降才是关键
对于北京移动的解释,谢惠定表示难以接受。他说,虽然上述文件有“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的表述,但并无“每次通话计一次话费”的表述。
谢惠定认为,按照“不足一分钟按照一分钟计算”的要求,张女士2010年11月份的通话时长为398份53秒,缴费的通话时长应该为399分钟,而不是457分钟。
此外,谢惠定还认为,《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适用于电信网之间的结算问题,不能作为中国移动与客户之间的收费依据。
“北京移动认为其收费方式符合行业标准,这也是不能成立的。”谢惠定告诉记者,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的行业标准。根据法律的要求,北京移动必须有自己的合法收费依据。
谢惠定认为,“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这个表述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按每月实际通话总时长计算一个月的话费,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余额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另一种是按每次通话进行计费,每次通话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再计算出一个月的总话费。
“按照《合同法》关于标准格式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采用不利于标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因此,第一种的解释是合法的,北京移动采用的收费方式实际上是第二种解释,是不合法的。”谢惠定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予以认同。他说,从技术上来说,实行按秒计费,没有任何障碍。
“不过,越精确的计费单位越复杂,成本也越高。”张昕竹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按秒计费,绝对不会是现在按分钟计费的六十分之一的价格。”
作为原信息产业部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张昕竹长期关注电信业发展,对电信资费改革有较深的研究。他说,虽然目前一些电信收费项目仍高得离谱,但与前些年相比,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对于出现上述情况,张昕竹认为,主要还是竞争不够。他说,“目前我国对于电信价格是放开的,但准入却是高度管制。这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
而北京邮电大学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曾剑秋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按分钟计费也好,按秒计费也好,这些都不重要,通话费用下降才是关键。
曾剑秋告诉记者,虽然按秒计费在技术上没有障碍,但目前中国移动所采用的国外设备,设计的就是按分钟计费的系统,如果要换成按秒计费,势必要对系统进行升级,这意味着成本的增加。
他说,电信行业的黄金时期已经过去了,目前电信行业的日子并不好过。在油价、房价暴涨的当下,电信行业在近10年保持了10%以上的降价,已经很不容易。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际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移动通信已经从原先的高端服务转变成一种大众化服务,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服务性质。作为具有垄断地位的移动通信企业,要充分保证这种大众化服务的可获得性,既要保障充足的服务提供,又要充分考虑服务价格能被多数公众接受。
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对大众化服务性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方式举行听证,促进企业改进服务来满足不断增长的大众化需求,激励企业通过服务提升实现其自身效益的改善。
北京的张女士因不满“每次通话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日前委托律师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通话时长按分钟计费之争
张女士是北京移动多年的用户,使用全球通88元系列套餐中的58元套餐。该套餐属于后付费业务,即本月实际产生的话费额到次月由用户一次性缴纳。
然而,张女士在打印话费账单时发现,北京移动虽然以一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月结月交,但本月通话总时长按次累加计算,每次通话时长不足一分钟的均按一分钟计费,每通一次话计一次费用。
以张女士2010年11月份通话费为例:当月张女士本地通话的实际累计总时长为398分钟53秒,北京移动却是按照457分钟的通话时长计费的。
张女士多次拨打移动客服电话10086并前往北京移动宣武门客服中心,要求出示相关的收费依据,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为此,张女士委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的谢惠定律师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当月多收取的通话费用共计11.02元。
律师:每次通话按分钟计费于法无据
对于“多”出来的这部分通话时长,谢惠定认为,北京移动并没有提供服务,却进行了收费,这不仅不合理,而且于法无据。
谢惠定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均应明码标价。第八条进一步规定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
“北京移动实际采取的按次计费,每次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既未得到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或备案,也未进行明码标价,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谢惠定说。北京移动:收费方式符合行业标准
而中国移动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则认为,按分钟计费方式不仅符合电信主管机关制定的计费标准,而且也是目前各电信企业普遍执行的通话计费单位,不存在张女士所称的欺诈收费、乱收费的情形。
北京移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原信息产业部2003年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下称《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在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该负责人认为,作为电信行业主管机关,原信产部制订的《办法》中所规定的计费标准,应当可以认定为电信主管机关制定的计费标准。
此外,他还告诉本报记者,按分钟计费是目前各电信企业普遍执行的通话计费单位,已成为行业标准。
而对于张女士所称的未进行明码标价问题,上述北京移动有关负责人认为,《关于同意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新88套餐资费方案的批复》已经证明“我公司对原告的计费依法进行了备案,不存在张女士所称的欺诈收费、乱收费的情形”。
专家:费用下降才是关键
对于北京移动的解释,谢惠定表示难以接受。他说,虽然上述文件有“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的表述,但并无“每次通话计一次话费”的表述。
谢惠定认为,按照“不足一分钟按照一分钟计算”的要求,张女士2010年11月份的通话时长为398份53秒,缴费的通话时长应该为399分钟,而不是457分钟。
此外,谢惠定还认为,《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适用于电信网之间的结算问题,不能作为中国移动与客户之间的收费依据。
“北京移动认为其收费方式符合行业标准,这也是不能成立的。”谢惠定告诉记者,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的行业标准。根据法律的要求,北京移动必须有自己的合法收费依据。
谢惠定认为,“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这个表述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按每月实际通话总时长计算一个月的话费,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余额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另一种是按每次通话进行计费,每次通话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再计算出一个月的总话费。
“按照《合同法》关于标准格式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采用不利于标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因此,第一种的解释是合法的,北京移动采用的收费方式实际上是第二种解释,是不合法的。”谢惠定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予以认同。他说,从技术上来说,实行按秒计费,没有任何障碍。
“不过,越精确的计费单位越复杂,成本也越高。”张昕竹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按秒计费,绝对不会是现在按分钟计费的六十分之一的价格。”
作为原信息产业部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张昕竹长期关注电信业发展,对电信资费改革有较深的研究。他说,虽然目前一些电信收费项目仍高得离谱,但与前些年相比,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对于出现上述情况,张昕竹认为,主要还是竞争不够。他说,“目前我国对于电信价格是放开的,但准入却是高度管制。这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
而北京邮电大学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曾剑秋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按分钟计费也好,按秒计费也好,这些都不重要,通话费用下降才是关键。
曾剑秋告诉记者,虽然按秒计费在技术上没有障碍,但目前中国移动所采用的国外设备,设计的就是按分钟计费的系统,如果要换成按秒计费,势必要对系统进行升级,这意味着成本的增加。
他说,电信行业的黄金时期已经过去了,目前电信行业的日子并不好过。在油价、房价暴涨的当下,电信行业在近10年保持了10%以上的降价,已经很不容易。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际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移动通信已经从原先的高端服务转变成一种大众化服务,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服务性质。作为具有垄断地位的移动通信企业,要充分保证这种大众化服务的可获得性,既要保障充足的服务提供,又要充分考虑服务价格能被多数公众接受。
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对大众化服务性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方式举行听证,促进企业改进服务来满足不断增长的大众化需求,激励企业通过服务提升实现其自身效益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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