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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沃尔玛被指售卖过期食品 女子欲告超市

2011年02月22日 15:19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wqpd/ts/ts/380304.html

原以为在大超市购物更有信誉保证,不想却买到过期食品。连续两天在顺德沃尔玛超市购物买到三种过期食品,冯小姐怒向超市讨说法,并要求十倍赔偿金共1130元,超市方表示不能接受并质疑对方为职业打假人。目前冯女士已打算走法律途径将该超市告上法庭。

起因

连续两天买到过百元过期食品

“要是不留意生产日期,真不知道这么多食品都是过期的。”大良冯小姐回忆,2月15日13时许,她进入位于大良沃尔玛超市购买食品,一共选购了24盒方便面及一瓶矿泉水,共计113.2元。十分钟后她发现了方便面全部系过期商品,便返回柜台与超市讨说法。

记者昨日在冯小姐提供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小票上看到,当天的结账时间是2时24分,她购买24盒方便面分属两个品牌,一种生产日期是2010年8月10日,另一种是2010年8月5日,保质期都是半年,而购买日期2011年2月15日计算,都已经过期了。

协商过程让冯小姐很气愤,“居然有些市民说,算了,退钱了事。”她认为,作为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应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她按照《食品安全法》向商场索要过期货品价格十倍的赔偿,而超市方面认为该女士购买的商品与货架商品包装不符,拒绝了此要求。

此后,冯女士回忆起2月14日晚上在该超市购买的食品,又发现其中有四包辣椒粉也是过期,三种过期食品的价格加起来共计113元,冯女士不打算与超市“私了”。

2月18日,顺德消委会介入调查,顺德区工商局大良分局一名胡姓科员表示,代表消委会建议顾客与超市“一人让一步”,询问双方是否同意以一赔五的解决方式,即超市赔偿顾客565元,但冯女士坚持十倍赔偿金1130元,双方协调失败。

争议1:

过期商品系顾客外带?

沃尔玛超市大佛山地区处理客户投诉的邓女士昨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介绍说,当天接到顾客投诉,就立即查货,但在现场发现“顾客的商品与商场里销售的商品包装是不一样的,顾客的商品是不是商场里的商品,我们还要再核实。”

既然认为顾客提供的过期食品未必属于商场,那么顾客是如何将商品拿到商场的呢?邓女士表示不能下这个结论,“沃尔玛是非常注重食品安全的,这个应该由顾客来说,她心里最清楚。”

对于此种说法,冯小姐感到很荒谬:“试问我一个女子,是怎样在超市有安检的情况下,扛着两大箱24盒方便面进入超市?如果我能进入,是不是也证明超市的管理有问题呢?”

冯小姐认为这是因为自己恰巧买完了超市货架上的这三种过期商品,而新一批次的商品更换了包装,所以造成包装不一致,“但如果是自己带入的商品,又是如何在该超市顺利过机结账呢?

超市方面认为,这是“由生产领域中没办法解决的问题”导致的:“供应商的商品在其他地方也有销售,相同的商品条码都是一样的,这是一直以来的共性。”邓女士举例说,其他超市销售的商品,只要是同一个条码,拿来沃尔玛也一样可以过机。

冯小姐表示,自己在超市购物的全过程都应该被超市的监控录像摄录在内,如有需要超市方面可直接调出取证,“如果能证明是我自己带进去的商品,不要说以一赔十,以一赔百赔给超市我都愿意!”

争议2

买过期商品的顾客是职业打假人?

顺德消委会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采访表示,经过对当事双方的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建议顾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顾客要求以一赔十肯定是不能接受,我们知道她是职业打假人了。”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邓女士提出,现在马上临近“3·15”,从处理那么多的案件来看,冯小姐“是特别多去强调一个事情,初步判断出她有可能是职业打假人。”

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叶夏明介绍说,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叶律师表示,从法律规定上看,消费者索要十倍赔偿金是受法律支持的。至于超市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说法,超市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是职业打假人,而按照过往处理的案例来看,对方如被举证证明是职业打假人,法庭既会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理维权,又要遏制“假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不诚信做法。

对于故意“知假买假”的说法,冯小姐表示,“他们说我故意也好,什么都好,谁叫你卖过期食品呢?顾客买到就赖是顾客的错,商场明显是缺乏诚意。”此外,冯女士提出,职业打假人打的应该是假货,而不是过期商品,“商品过期仍在销售,就是商场的责任!除了索赔,我可能还会告他们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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