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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市一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用假保单骗客户

2011年12月31日 14:22    信息来源:http://www.daja.net.cn/a/weiquananli/2011/1229/497.html

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消费者办理投保业务时私吞保险金,为消费者出具假保单。消费者出险后,保险公司以保单是伪造的为由拒绝赔付。10月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

2009年9月30日,辛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大庆支公司)设在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营销部,为自己新购置的夏利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船税,合计1070元。当时,营销部经理鲍某向辛某出具了一份加盖了大庆中心支公司车险专用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保险期自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29日止。

2010年9月2日19时左右,辛某驾驶夏利车与周某驾驭的毛驴车追尾相撞,周某受伤后不治身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辛某对事故负全责。辛某共赔付受害人9.8万元。事后,辛某向财险大庆分公司电话报案,但对方人员答复其提供的保单是假保单,拒绝理赔。随后,辛某向当地警方报案。同年11月11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财险大庆支公司营销部经理鲍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院同时查明,2009年7月至2009年11月间,鲍某利用职务之便,共为包括辛某在内的192人办理交强险,给投保人出具的均是假保单,没有联网上传保险信息,将保险款26万余元据为己有。

鲍某获刑后,辛某多次找到财险大庆支公司要求理赔。该公司认为,辛某与其未建立真实、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保单虽是该公司下属营销部工作人员鲍某出具的,但属于伪造,鲍某的行为是个人犯罪,不属于职务行为。2010年10月,辛某一纸诉状将财险大庆支公司告诉至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

让胡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普通投保人,不能要求其准确、详细知悉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规则,鲍某出具的保单真假与否,普通投保人无法准确辨别。鲍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超出了职权范围,但其作为被告下属营销部的经理,在被告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内办理保险业务,收取原告保费,足以使作为投保人的原告有理由相信,其在从事正常保险经营行为。

今年10月8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被告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成立,被告财险大庆支公司应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约束,按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理赔,赔付辛某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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