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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买来“过期货” 市民状告超市获赔十倍货款

2011年12月31日 14:19    信息来源:http://www.daja.net.cn/a/weiquananli/2011/1229/499.html

不少市民认为到大型超市购物相对比较放心,然而前不久家住市中区的刘先生却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时遭遇了一件窝心事——买来的7件食品居然全部过期。于是,刘先生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最终胜诉获赔。

2011年6月,原告刘先生在市中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圆筒装巧克力7筒,共计600元,付款后发现7筒巧克力已经全部超过保质期,无法食用。刘先生遂与工商部门联系,在工商部门出面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刘先生将该超市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600元,并依法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超市拒不向法庭提供与该品种巧克力生产日期相符的出库单。该案的主审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一边耐心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沟通,以期达到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的效果,一边会同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察部门认真查找被告出库单,以便尽快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经过多方多次地努力查找,最终发现在被告提交到工商部门的一份货物清单中载明该品种巧克力生产日期与原告所购巧克力生产日期相符,这正是被告拒不向法庭提交的出库单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该大型超市返还原告刘先生货款600元并向原告刘先生支付赔偿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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