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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门口广告牌砸伤顾客超市应否赔偿

2011年12月31日 14:09    信息来源:http://www.daja.net.cn/a/weiquananli/2011/1229/641.html

去年11月,老杨和妻女前往某超市购物。购物结束后出门时,老杨突然被放置在超市门口斜坡上的一块广告牌砸倒,并被压在下面。因广告牌较重,老杨的妻女无力抬起,最后是在超市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才将老杨救出。此时老杨已血流满面、神志不清。在医院躺了9天后,老杨伤愈出院,但一直有头痛、记忆力减退等症状。后经司法鉴定,老杨为脑震荡后综合征,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10级伤残。

老杨认为,超市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管理义务。虽然广告牌砸伤人后,超市垫付了1.5万余元医药费,但并未就侵权行为赔偿。老杨为此找到超市,要求对方赔偿其各类损失8.5万余元。超市称,老杨受伤并非发生在超市内,且超市对事情具体发生过程不清楚,因此不同意赔偿。对已经垫付的医药费,超市愿意作为人道补偿,不会要求对方返还。

老杨想问,他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回 答◆———

北京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跃表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果超市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老杨受伤无责任,那么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老杨可以要求超市支付上述各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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