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卡霸王条款 800元余额被“过期作废”
花费1000元购买的一张游泳卡只用了7次,尚有800多元余额,就被健身俱乐部宣告作废。而如果想把废卡激活,就必须再花1000元购买80次游泳消费,且在1年内用完。这是河北省保定市消费者王先生最近遇到的一件烦心事儿。
消费者反映——
卡里的860元不能用了
刘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去年7月30日他花费1000元在奥恺健身俱乐部办了一张游泳卡。当时,该俱乐部工作人员说该卡可以使用50次。从办完卡到今年11月份期间,刘先生一共去该俱乐部游了7次,目前卡上还有43次,共860元金额尚未使用。几天前,刘先生前往该俱乐部游泳时,被前台工作人员告知,该卡已经到期作废了。
“游泳卡是1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余额不退,购卡时已经在协议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刘先生当时在协议上签了字,说明他对此是知情并且同意的。”12月6日,奥恺健身俱乐部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眼看着800多元钱就要打水漂,刘先生反复与该健身俱乐部工作人员交涉。最后,对方提出刘先生再花1000元购买80次游泳消费,可以给他激活已经作废的43次,但必须在1年内消费完毕。“如果这样的话,我1年之内要在该俱乐部游泳123次才行,谁有那么多时间去?”刘先生说,办卡时工作人员并未对使用期限做出特别提醒,游泳卡上也没有使用期限提示,因此自己一直以为游泳卡是按次消费的。
记者调查——
游泳卡“被作废”较常见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了解到,从近两年接到的咨询、投诉来看,包括游泳卡等在内的预付卡消费期限以及卡内余额处置问题引发的纠纷比较普遍。
河北省消协投诉部副主任廉军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消费者办卡时冲动消费、办卡后没有合理安排消费次数,没有履行自己的查询注意义务,从而在与商家约定的期限到期后继续消费被拒。二是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预付卡临近到期时,没有充分履行告知及提醒义务。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协议中大都对有效期限作了说明,但这些本应一式两份的协议往往都是经营者单方持有,消费者手中并没有备份。同时,签订协议时,一些经营者要么催促消费者仓促签字,要么对消费者做出超出协议期限的口头承诺。而作为预付消费凭证的各种消费卡,有的仅仅是标注有效期1年,没有注明有效起止日期,有的没有任何期限约定方面的文字。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询问了石家庄市多家大型健身房和游泳馆,从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大致相同,即:每年都有不少消费者刷不完卡。由于客户太多,对于那些长时间没消费的客户,他们无法一一通知,更不能做到及时提醒,而卡内的余额更不可能退还。
专家观点——
经营者无权扣留卡内余额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预付卡临近到期时,应当充分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廉军表示,另一方面,合同履行期满,卡中如有剩余金额,经营者应承担返还义务,随意侵吞卡内余额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向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河北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有关工作人员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消费者如遭遇经营者不按规定约定期限、擅自扣留卡内余额等行为,可以到当地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或消费者协会申诉、投诉。同时提醒消费者应注意保存消费凭证。
花费1000元购买的一张游泳卡只用了7次,尚有800多元余额,就被健身俱乐部宣告作废。而如果想把废卡激活,就必须再花1000元购买80次游泳消费,且在1年内用完。这是河北省保定市消费者王先生最近遇到的一件烦心事儿。
消费者反映——
卡里的860元不能用了
刘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去年7月30日他花费1000元在奥恺健身俱乐部办了一张游泳卡。当时,该俱乐部工作人员说该卡可以使用50次。从办完卡到今年11月份期间,刘先生一共去该俱乐部游了7次,目前卡上还有43次,共860元金额尚未使用。几天前,刘先生前往该俱乐部游泳时,被前台工作人员告知,该卡已经到期作废了。
“游泳卡是1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余额不退,购卡时已经在协议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刘先生当时在协议上签了字,说明他对此是知情并且同意的。”12月6日,奥恺健身俱乐部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眼看着800多元钱就要打水漂,刘先生反复与该健身俱乐部工作人员交涉。最后,对方提出刘先生再花1000元购买80次游泳消费,可以给他激活已经作废的43次,但必须在1年内消费完毕。“如果这样的话,我1年之内要在该俱乐部游泳123次才行,谁有那么多时间去?”刘先生说,办卡时工作人员并未对使用期限做出特别提醒,游泳卡上也没有使用期限提示,因此自己一直以为游泳卡是按次消费的。
记者调查——
游泳卡“被作废”较常见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了解到,从近两年接到的咨询、投诉来看,包括游泳卡等在内的预付卡消费期限以及卡内余额处置问题引发的纠纷比较普遍。
河北省消协投诉部副主任廉军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消费者办卡时冲动消费、办卡后没有合理安排消费次数,没有履行自己的查询注意义务,从而在与商家约定的期限到期后继续消费被拒。二是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预付卡临近到期时,没有充分履行告知及提醒义务。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协议中大都对有效期限作了说明,但这些本应一式两份的协议往往都是经营者单方持有,消费者手中并没有备份。同时,签订协议时,一些经营者要么催促消费者仓促签字,要么对消费者做出超出协议期限的口头承诺。而作为预付消费凭证的各种消费卡,有的仅仅是标注有效期1年,没有注明有效起止日期,有的没有任何期限约定方面的文字。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询问了石家庄市多家大型健身房和游泳馆,从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大致相同,即:每年都有不少消费者刷不完卡。由于客户太多,对于那些长时间没消费的客户,他们无法一一通知,更不能做到及时提醒,而卡内的余额更不可能退还。
专家观点——
经营者无权扣留卡内余额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预付卡临近到期时,应当充分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廉军表示,另一方面,合同履行期满,卡中如有剩余金额,经营者应承担返还义务,随意侵吞卡内余额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向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河北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有关工作人员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消费者如遭遇经营者不按规定约定期限、擅自扣留卡内余额等行为,可以到当地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或消费者协会申诉、投诉。同时提醒消费者应注意保存消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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