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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失窃燃气公司是否担责引争议 失主考虑起诉索赔

2011年01月27日 14:11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wqpd/gmwq/375582.html

宿舍失窃燃气公司是否担责引争议

九江深燃天然气公司称没有法律规定要对管道采取防盗措施 失主称考虑起诉索赔

日前,九江市公安局巡警宿舍发生一起失窃案。失主称,小偷是借助燃气管道攀爬上来,撬开防盗窗后盗窃的,而燃气公司安装燃气管道时并未经小区业主同意,也未对管道采取任何防窃措施。基于以上原因,失主认为燃气公司对此应该担责,并对不合理的管道布置进行改造。

然而,燃气公司以“遭窃一事与管道位置没有必然联系”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该公司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因燃气管道招来盗贼在全国各地时常发生,但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法律人士对于燃气公司该不该担责也存争议。

宿舍失窃燃气管道成“帮凶”?

近段时间,家住九江市公安局巡警宿舍的黄莉萍一家特别郁闷。去年12月10日早上6时许,家人发现夜里被小偷光顾了。书房的防盗窗被人撬开,“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等物品不见踪影,1000余元现金也被偷了”。

派出所民警及刑警接警先后赶到,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取证(在管道上提取到了脚印)。根据评估,失主家此次被盗财产损失在8000元左右。

黄莉萍告诉记者,他们认为“小偷是顺着天然气管道爬上来的”。

事后家人很快把被撬开的防盗窗重新焊上了,但黄莉萍始终觉得这个燃气管道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不将管道布置进行改造的话,说不定哪天自家的窗户又被贼给撬了。

失主要求燃气公司改造管道遭拒

1月13日,记者在黄莉萍家楼下看到,虽然他们家住在三楼,但天然气管道和楼面墙体间的横向距离不到半米,距离二楼住户窗户下沿也仅半米高。

让黄莉萍更难以理解的是:“我们家没有使用天然气,不知这些管道是何时安装的,当初安装也没有经过业主同意。”

黄莉萍还发现,燃气公司对这些管道没有采取任何防攀爬措施。基于此,她认为燃气公司有责任也有义务将天然气管道改道或改造升高,同时承担他们家此次失窃的损失。

为此,黄莉萍先后多次找到经营这些燃气管道的九江市深燃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深燃公司”)交涉,但她的要求遭到深燃公司的拒绝。

深燃公司安全技术部一名负责人答复她,巡警宿舍小区的天然气管道是在2005年安装的,该管道各项设计完全符合国家的规范标准。

对于黄莉萍所提出的管道改道或改造升高的要求,该负责人以她家遭窃一事“与管道位置没有必然联系”为由,给予明确拒绝。

后经九江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协调,深燃公司方面承诺“请专家给她家窗后的天然气管道采取安装安全刺或抹黄油等防攀爬措施”。

“给天然气管道安装安全刺或抹黄油是深燃公司应该做的,其应该为九江市所有业主家外面的燃气管道上进行安装防风险。”黄莉萍说,即使这样,深燃公司仍把安装日期一直往后推,至今没有履行承诺。

“没有法律规定要对管道采取防盗措施”

记者随后对九江市区多个居民小区进行走访时发现,几乎没有一个小区对安装在房屋外墙上的燃气管道采取防爬防盗措施,众多受访业主均表达了类似黄莉萍这种担忧。

记者通过咨询燃气管理业内人士了解到,现在铺设燃气管道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装在楼前,二是采取架空方式安装。

随着生活中使用燃气居民的增多,一些老居民区住户也迫切申请安装燃气管道,但老房子当初建成时没有设计燃气管位,或者楼前有下水道、花盆等东西,燃气公司则只能采取架空的方式来操作。“考虑到实际施工和维修的便利,燃气公司将管道架在二楼是最常见的现象。”

谈到防盗安全问题,该人士表示:“这没有办法,管道是按照规范设计的,不能改,防盗问题还是要广大住户自己多注意。”

此观点,深燃公司也颇为赞同。1月13日,深燃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陈伟告诉记者,他们在居民小区搞的天然气管道架设工程,是按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设计安装的,也是经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才实施的。

陈伟说,他们公司每年都会接到几起类似的情况反映,“曾经有一户人家,也多次以这个理由要求我们赔偿,但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燃气公司为失窃案担责”。

陈伟认为,居民小区的安全问题应该由相关部门负责,失窃的主要原因完全是小区自身安全隐患造成的,许多小区没有架设天然气管线,也有居民失窃现象出现,所以燃气公司对此事没有任何责任。

陈伟同时强调,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规定,燃气公司需要对管道采取防盗措施,“法律或政策规定我们要做的只是保证施工规范和燃气安全规范。虽然如此,但我们愿意对黄莉萍家窗台下的燃气管道安装防护刺”。陈伟说,他们对九江所有区民小区的燃气管道都尚未采取过这种措施。

“因燃气管道引发的入室盗窃案在全国时有所闻,但暂时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陈伟说。

失主称将考虑起诉燃气公司索赔

对于该公司燃气管道进入小区是否经过业主统一,管道布置设计是否合理等问题,陈伟没有给予正面回应,称“公司领导不在,回头再和你约时间采访”。但时至发稿,记者仍未接到深燃公司的进一步回应。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对于燃气管道入户、设计是否合理的问题,民众早已颇为关注。有人就提出,在城市电缆等管线纷纷“入地”的同时,天然气管道为何露出地面?

许多地方也出现了居民阻拦燃气公司将燃气管道设计在地面以及外墙上的情况。许多燃气公司给出的理由如出一辙:这是公用设施,设计和施工都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的相关标准、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设计规范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了就说明合法,不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罗教讲教授就明确提出:“市民应该有发言权!”这说明政府“以人为本”的意识有待加强,在一些公用设施的建设上,必须事先进行民意调查,举办听证会,充分尊重民意。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张国振律师也提出,未经住户允许,天然气管道在住户房屋外面安装,侵犯了住户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公用设施,在安装前,也应与住户进行充分协商。

黄莉萍告诉记者,如果深燃公司不给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她将适时起诉深燃公司并索赔。另据了解,警方仍未破案。

燃气公司该不该担责引争议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全国许多地方都曾发生小偷利用燃气管道入室盗窃后,被盗屋主认为燃气公司的燃气管道为小偷提供便利,进而起诉燃气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但面对此类案件,有法院判处燃气公司承担责任的,也有判处燃气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许多律师对于燃气公司该不该担责的观点也有争议。

□正方:应避免给别人造成危害要担责

法院判处燃气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作为燃气供应企业,推广使用燃气和发展燃气用户时,设置燃气管道是其行使生产经营的权利行为,但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是相互联系的,在享受权利时应顾及应尽的义务,应尽量避免给别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燃气公司在负有法定的确保天然气管道正常安全运行义务的同时,也应当在安装中考虑窃贼有利用管道入室行窃的问题,所以燃气公司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比如2008年8月,江苏泰兴市民王某称,燃气公司未经自己同意,于2006年底在居民楼上安装燃气管道,导致小偷沿着煤气管道爬窗入室行窃,当地法院判决燃气公司赔偿王某安装防盗窗费用800余元。

不过,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张炜律师指出,在案件没有破获的情况下,被盗行为与安装的燃气管道有无因果关系很难举证。这就给业主维权带来了很大难度。

张律师表示,不仅是燃气管道,很多小区的引水管、自来水管都成为小偷的“帮凶”。一些房屋设计公司为了追求美观,或者利益最大化而忽略了其安全性;安装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只是一味追求便捷忽略了防范功能也并不少见。因此,有关部门应该从安全角度考虑,对相关设计进行严格的审批。

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曹小寅律师认为,虽然安装燃气管道是一项公共项目,但如果设计上存在缺陷,给居民治安带来隐患,业主是有理由要求安装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对于赔偿问题,如果市民要起诉,必须对燃气公司的过错进行举证,燃气公司也可对市民自身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明,小偷确实借助了管道“登堂入室”,那么业主可以主张燃气公司承担与他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

□反方:不是造成失窃的必然因素不担责

法院判处燃气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集中在:首先燃气公司从事的是天然气经营行为,而不是安装天然气管道后,利用管道进行其他的社会活动,所以燃气公司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燃气公司对窃贼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作为侵权之诉案件,法院会首先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一般民事侵权成立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评价燃气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紧紧围绕上述四个要件考查。

2006年5月,河南省巩义市民徐某状告燃气公司一案,巩义法院审理认为,燃气公司安装的燃气管道只是一种潜在的危险,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一个条件,但不是不法分子盗窃徐家的必然因素。对于徐家财物被盗,燃气公司并没有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也表示,不能把治安问题完全归到燃气管道方面,入室盗窃有多方面的因素。

“失窃和燃气管道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肖律师认为,如果判处燃气公司承担责任则有无限扩大因果关系之嫌,既然攀爬燃气管道入室盗窃必然经过建筑物外墙,岂不是建设外墙的开发商也须负责任?对于这类失窃案,追究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更为合适。

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的袁江生律师还指出,在一般民事赔偿案件中,应遵循过错原则。如果燃气公司安装的燃气管道是按照规划部门规划安装的,发生盗贼攀爬燃气管道进入民宅盗窃,燃气公司不负有任何责任,也就不存在相应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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