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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案例:交了钱却出不了游 每人获赔100元

2010年07月16日 14:22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wqpd/ts/ts/328237.html

报了名,付了费,到了出游当天,却不能出游。这是新会区市民冯小姐及其家人近日报名参加某旅行社澳门自由行一天游所遭遇的无奈事。这是记者昨日从新会消委会获悉的。

又到暑假出游季节了,新会的冯小姐一家正常报名后却无法出游。经了解,造成冯小姐一行无法出游,竟是旅行社职员工作疏忽,在递交参团人员名单时,将他们的名字漏掉了。后经新会区消委会调解,旅行社方面向冯小姐全额退回4人的参团费,并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对4人给予了赔偿。

事件:

开心出门 失望而归

据介绍,5月4日,冯小姐到新会某旅行社,为她及其家人共4人报名参加澳门自由行一天游。当天,冯小姐按每人58元的团费标准,向旅行社交了4人的团费共232元。4天后,即5月8日,冯小姐及其家人起了个大早,前往旅行社指定的上车集中点准备乘车,然而,他们却惊讶地发现,他们4人的名字不在出行名单之列,最后只有眼睁睁看着旅游车开走了。

这让冯小姐及其家人难以接受。冯小姐前往该旅行社询问原因,发现竟然是旅行社职员在递交参团人员名单时,将他们的名字漏掉了。事情的因由总算弄清楚了,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共识,存在分歧。无奈之下,冯小姐求助于新会区消委会。

解决:

每人获赔100元

新会区消委会接投诉后,对此事进行跟进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因为旅行社的疏忽导致消费者无法出行,旅行社应依消费者的要求退还参团费并给予赔偿。经消委会协商调解,旅行社方面向冯小姐全额退回4人的参团费,并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对4人给予了赔偿。

提醒:

暑期出游勿选择“黑”旅行社

在暑假旅游旺季到来之际,新会区消委会特发出消费警示:出游时要谨慎,必须选择有资质、有证照的合法经营旅行社,不要贪图便宜,选择“黑”旅行社;走出旅游广告宣传中的“低价圈套”。

消费者可以收集不同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进行对比,不要片面追求低价格,在比价格的同时,更要注重比质量;报名时要和旅行社签订出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出游行程、路线、景点安排、食宿安排、违约责任等,并在旅游途中增强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开开心心的旅游,反倒变成出钱买气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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