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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赠券周六使用受限制 律师认为商家涉嫌误导消费者

2010年04月27日 00:00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tsfk/tousu/309921.html

法定节假日还包括了日常的双休日,上述日期都不能使用赠券。面对家常饭民德路店对“节假日”如此定义,南昌市民钟女士十分无奈,手中的赠券难以出手。律师指出,家常饭民德路店对“节假日”的解释与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常人理解存在明显不同,涉嫌误导。

顾客:周六用券因“节假日”遭拒

钟女士告诉记者,近日,家常饭民德路店正在举行酬宾活动,凡是在该酒店包厢消费菜金满100元都可以获20元赠券,她在该店消费后获得40元赠券。4月24日(周六)中午,她和朋友来到家常饭民德路店用餐,随后希望使用赠券结账,却遭到了酒店工作人员的拒绝,“对方称节假日和双休日都不能使用赠券”。钟女士则提出了质疑,赠券上的确注明节假日不能使用赠券,可是并没有注明双休日也不可以使用。随后,酒店方的解释让她更加不满。对方称,钟女士在用餐前应当出示赠券,询问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使用,这样就不会造成上述误会。最后,酒店方还是拒绝她用券结账。

商家:节假日已包括双休日

对于钟女士的质疑,家常饭民德路店相关工作人员认为,赠券上已经明确注明“节假日不能使用”。其称,节假日除了劳动节、元旦、国庆等假日外,还包括了周六、周日双休日。“准确地说,除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只有周一至周五可以用该赠券。”该负责人说,节假日已经将双休日含进去,不需要另外作特别的说明。随后,记者采访了家常饭孺子路店,该店相关负责人表示,节假日不包括双休日。那么,为何家常饭民德路店和孺子路店的说法完全不同呢?家常饭孺子路店相关负责人急忙表示,赠券上最后注明“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因此应当由发券单位——家常饭民德路店解释。

律师:商家涉嫌误导消费者

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杨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从常理上说,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等等法定假日在内,并未包括双休日。夏杨认为,家常饭民德路店对于节假日的解释与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常人理解存在明显不同,涉嫌误导。同时,该店所谓“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一说法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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