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曙光医院眼袋手术二次失败遭投诉
福建质量新闻网讯:据患者反映,本人眼部眼眶沟因凹陷而影响美观,经一美容院的朋友(与曙光医院有合作)介绍于2009年1月20日到深圳曙光医院就诊,经医生会诊,认为是眼袋浮肿所致,并告诉我只要把眼袋里面的组织取一些出来,改善眼袋浮肿情况,眼眶沟凹陷问题就会得到改善。于是院方找了眼科一位眼科大夫,本人于当日缴了4000元手术费及100多元验血费用后实施了眼部眼袋修复手术(院方对手术方案的称呼)。术后六个月,浮肿消退,但眼眶沟凹陷问题还是存在,并没有任何效果。院方解释当时不是由美容科的医生做的手术,所以手术方案有些欠妥,第一次实施手术的眼科医生只是抽取了眼袋里面的一些组织,并没有填充眼眶沟,在我的据理力争下,院方也在认可手术失败的情况下同意重新实施眼部眶沟修补术,并只支付手术材料费500元。第二次手术由美容科的易大夫亲自实施,手术过程比较长,但非常痛苦。术后四个多月,在易大夫确认眼肿完全消退的情况下,我发现眼眶沟问题同样也是日益严重。根本没有明显的改善。与第一次手术一样,跟主治医生当初承诺的完全不符。身边的所有同事及朋友都说跟没做手术之前一样。因为两次手术的失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共计4500元,手术过程中所承受的肉体上的痛苦,以及精神上的压力,还有误工费,皆因院方不负责任的承诺,第一次手术随便请个眼科而非美容科的医生实施手术,缺乏临床经验,只顾创造经济效益而不考虑顾客本身的身体结构跟手术方案是否相符而盲目手术所致。考虑到再进行第三次手术已不可能,因此本人今日去曙光医院讨说法。
要求赔偿:
考虑到第二次实施手术的易大夫手术过程中的细致,决定放弃对精神损失的索赔,而只索回当初所付的第一次手术支付的费用3500元。第一次手术支付的500元材料可以不予索回。但商讨未果,院方不接受。院方的意见是由于我的脸部结构特殊,不宜实施这项手术,责任不在院方,院方也是因为打开了眼脸才发现不适合的。本人认为这纯粹是院方推托之辞,顾客来到美容院,就是把自己的问题交给了院方,如果院方明知不适宜手术,应该提前知会患者。鉴于此,本人觉得院方极不负责,因此特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希望能讨回我应有的损失。谢谢!
福建质量新闻网讯:据患者反映,本人眼部眼眶沟因凹陷而影响美观,经一美容院的朋友(与曙光医院有合作)介绍于2009年1月20日到深圳曙光医院就诊,经医生会诊,认为是眼袋浮肿所致,并告诉我只要把眼袋里面的组织取一些出来,改善眼袋浮肿情况,眼眶沟凹陷问题就会得到改善。于是院方找了眼科一位眼科大夫,本人于当日缴了4000元手术费及100多元验血费用后实施了眼部眼袋修复手术(院方对手术方案的称呼)。术后六个月,浮肿消退,但眼眶沟凹陷问题还是存在,并没有任何效果。院方解释当时不是由美容科的医生做的手术,所以手术方案有些欠妥,第一次实施手术的眼科医生只是抽取了眼袋里面的一些组织,并没有填充眼眶沟,在我的据理力争下,院方也在认可手术失败的情况下同意重新实施眼部眶沟修补术,并只支付手术材料费500元。第二次手术由美容科的易大夫亲自实施,手术过程比较长,但非常痛苦。术后四个多月,在易大夫确认眼肿完全消退的情况下,我发现眼眶沟问题同样也是日益严重。根本没有明显的改善。与第一次手术一样,跟主治医生当初承诺的完全不符。身边的所有同事及朋友都说跟没做手术之前一样。因为两次手术的失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共计4500元,手术过程中所承受的肉体上的痛苦,以及精神上的压力,还有误工费,皆因院方不负责任的承诺,第一次手术随便请个眼科而非美容科的医生实施手术,缺乏临床经验,只顾创造经济效益而不考虑顾客本身的身体结构跟手术方案是否相符而盲目手术所致。考虑到再进行第三次手术已不可能,因此本人今日去曙光医院讨说法。
要求赔偿:
考虑到第二次实施手术的易大夫手术过程中的细致,决定放弃对精神损失的索赔,而只索回当初所付的第一次手术支付的费用3500元。第一次手术支付的500元材料可以不予索回。但商讨未果,院方不接受。院方的意见是由于我的脸部结构特殊,不宜实施这项手术,责任不在院方,院方也是因为打开了眼脸才发现不适合的。本人认为这纯粹是院方推托之辞,顾客来到美容院,就是把自己的问题交给了院方,如果院方明知不适宜手术,应该提前知会患者。鉴于此,本人觉得院方极不负责,因此特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希望能讨回我应有的损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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