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步申报”内容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一)对应税货物,企业需提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二)第一步概要申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属法检目录内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检验或检疫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不属于禁限管制且不属于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申报9个项目,并确认涉及物流的2个项目,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属于禁限管制的需增加申报2个项目;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需增加申报5个项目(详见附件1)。
(三)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如概要申报时选择不需要缴纳税款,完整申报时经确认为需要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工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申报在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开展“两步申报”时,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完整申报环节报关单按原有模式,由保税核注清单生成。
(五)报关单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执行。
(六)启动“两步申报”试点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上述二种模式之一进行申报。
二、试点海关范围
(一)满洲里海关隶属十八里海关;
(二)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舟山海关;
(三)宁波海关隶属梅山海关;
(四)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
(五)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
(六)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
三、“两步申报”试点条件
试点期间,适用“两步申报”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是一般信用及以上的;
(二)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货物的;
(三)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见附件2)。
转关业务暂不适用“两步申报”模式。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4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3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步申报”内容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一)对应税货物,企业需提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二)第一步概要申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属法检目录内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检验或检疫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不属于禁限管制且不属于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申报9个项目,并确认涉及物流的2个项目,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属于禁限管制的需增加申报2个项目;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需增加申报5个项目(详见附件1)。
(三)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如概要申报时选择不需要缴纳税款,完整申报时经确认为需要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工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申报在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开展“两步申报”时,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完整申报环节报关单按原有模式,由保税核注清单生成。
(五)报关单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执行。
(六)启动“两步申报”试点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上述二种模式之一进行申报。
二、试点海关范围
(一)满洲里海关隶属十八里海关;
(二)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舟山海关;
(三)宁波海关隶属梅山海关;
(四)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
(五)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
(六)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
三、“两步申报”试点条件
试点期间,适用“两步申报”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是一般信用及以上的;
(二)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货物的;
(三)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见附件2)。
转关业务暂不适用“两步申报”模式。
本公告自2019年8月24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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