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019年4月4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关于防止柬埔寨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通报称,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长期有效。
4月3日,柬埔寨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近期该国境内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警示通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柬埔寨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19]第5号 2019年4月4日
标题
关于防止柬埔寨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4月3日,柬埔寨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近期该国境内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柬埔寨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长期有效。
2019年4月4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关于防止柬埔寨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通报称,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长期有效。
4月3日,柬埔寨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近期该国境内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警示通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柬埔寨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19]第5号 2019年4月4日
标题 |
关于防止柬埔寨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
预警事由 |
4月3日,柬埔寨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近期该国境内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
涉及产品 |
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
预警措施 |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柬埔寨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柬埔寨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
备注 |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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