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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2019年01月28日 10:13    信息来源:http://cngm.cqn.com.cn/html/2019-01/28/content_110476.htm?div=-1

“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新年伊始,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是对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断的最好阐释和具体落实。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工业区等不同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特殊区域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5.1万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9%,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务院适时部署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创新升级,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并把原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都逐步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截至目前,全国14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综合保税区有96个,另有44个正在整合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国务院出台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新时代深化特殊监管区域改革,促进对外开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综合保税区发展必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意见》围绕“五大中心”设计的21条政策措施,条条是“干货”,针对性强,含金量高。例如,保税区成立之初,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突出了以面向国际市场为主的定位,即采取原料主要来自境外、产品主要销往境外的“两头在外”运行模式。随着国内市场的蓬勃发展,区内企业迫切希望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为此,综合保税区采取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等便利措施,促进“单开门”转向“双开门”,提高区内企业的竞争优势。又如,为鼓励创新中心等高科技研发机构入区发展,综合保税区采取了对研发进口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研发消耗性材料据实核销;对研发、加工企业符合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简化医疗器械进境注册或备案手续等一系列便利措施,等等。此外,综合保税区还将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国务院出台的这些政策措施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给企业带来了新的重大发展机遇,对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意义重大。政策的作用关键在于落实,执行政策的相关部门要和企业一道,和衷共济、积极作为,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把综合保税区打造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对外开放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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