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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文件同日发布 进口跨境电商再迎重大利好政策

2018年12月04日 10:00    信息来源:http://cngm.cqn.com.cn/html/2018-12/04/content_109181.htm?div=-1

11月30日,为做好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包括海关总署在内十余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三份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文件。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再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再次提高,清单范围继续扩大。《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同时,《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扩大了商品清单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并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网易考拉CEO张蕾认为,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额度及商品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促进消费者在轻奢、电器、美妆等单价较高类目的跨境进口消费。网易考拉正在积极研究调整后的商品清单,力求引进更多满足国内消费者需求的进口消费品类。

洋码头创始人兼CEO曾碧波同样认为,该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刺激消费回流,释放消费者在轻奢类高客单价领域的消费需求。

跨境电商进口监管工作将进一步完善。《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的相应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原则上不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此外,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通知适用于包括北京、上海、杭州、广州、重庆、昆明、西安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秋城表示,进口商品不得在国内再次销售,个人代购等灰色行业最终会被淘汰。长远来看,高品质、优质客户体验的跨境进口电商才是未来趋势。这已经是国家对于“跨境电商”进口监管过渡政策的第三次延长。我国在实践中完善和积累经验,通过试点、实践真正总结出适合本国国情的跨境电商监管模式。

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当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新政策延缓一年执行。此后,过渡期分别延长至2017年底和2018年底。

过渡期政策实施以来,我国整个跨境电商行业进入快速稳定发展期。海关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579亿元,同比增长56.6%。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国务院再次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对我国进口跨境电商行业将带来重大利好,税目商品增加、限值提高给进口跨境电商更大想象空间。延续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仅继续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而且有利于加强对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管和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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