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
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73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
据悉,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海关总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发布了该公告。
公告明确,将“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查询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指南,目前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办结时限为: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据了解,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事项审查类型为前审后批,适用范围包括: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的办理。
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73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
据悉,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海关总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发布了该公告。
公告明确,将“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查询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指南,目前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办结时限为: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据了解,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事项审查类型为前审后批,适用范围包括: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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