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试行)
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试行)
一、项目名称:
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三、许可条件
境外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
(2)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
五、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按规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
(四)国家认监委根据规定,对专家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专家组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收取)
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试行)
一、项目名称:
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三、许可条件
境外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
(2)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
五、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按规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
(四)国家认监委根据规定,对专家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外国/台港澳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专家组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许可过程不收费(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收取)
- 认证机构失信名录(2021-05-19)
- 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并扩大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2021-05-19)
-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2005-06-22)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2005-06-22)
- 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审批程序(200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