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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消费者发现食品问题可索赔十倍赔偿

2012年04月20日 08:31    信息来源:http://www.12312.gov.cn/article/zhyw/dfdt/201204/1289650_1.html

山西太原消协18日发布消费警示称,消费者在大型超市购买食品时发现问题时,可向生产商或销售商提出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山西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日前举行了一次消费体验活动,发现大型超市中存在销售食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实际付费与价格标签不符,同种商品价格不同及大型商场打折商品不标明原价等乱象,为此太原消协警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超市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在商场、超市等购物时,要多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购物后要留有票据,发现问题及时科学维权。

太原消协秘书长原静慧介绍,在此次消费体验活动中,发现了超市中销售食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散装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有些食品超过了保质期;一些销售食品的工作人员没有随身佩戴健康证,没有佩戴口罩、帽子等;部分散装食品的容器没有盖,容易落菌和污染。

根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危害消费者健康,经营者应当及时查看各种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快过期食品及时下架,对从业人员严格管理,确保食品新鲜、健康。

实际付费与价格标签不符。部分超市中发现,有的商品根本没有标价,或是实际付费高于商品标签的价格。消费者有时购买商品较多,很难记住所有购买商品的价格,经营者就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疏忽,抬高付费价格,一旦发现问题,就以没有及时调价、放错标签等为由进行辩解。

同种商品价格不同。体验中发现超市堆放在一起的商品,名称、产地等信息相同,但单价却不同的现象。此外还有同一商品,超市价格标签与商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地不同的情况。

此外,商场中打折商品不标明原价现象也很多,商场对于促销打折的商品,并没有标明原价,消费者很难区别是否是正真的打折,或是经营者以打折为名,但实际上价格并未降低,有的比原价还高。

为此,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有关的商品质量、食品保存器具、标签、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商场、超市等购物时,要多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特别注意商场价格标签上的信息是否与商品外包装一致,购物后要留有票据,发现问题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消协、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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