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鸣:最低的“门槛”绊倒谁
消费的最高境界是快乐轻松、无拘无束。不过有人提醒说,“腾云驾雾”之际,消费者最好留神脚下,不然会被“门槛”绊上一跤——这个潜伏的门槛,叫做“最低消费”。广东的张先生最近和朋友去吃饭,先后问了几家品牌老店,包间都要收最低消费,而且不低于消费1000元。AB血型性格的小张认为这是强制消费+看不起人。第二天,他打通职能部门电话,接电话的不仅不管,还说“就像飞机头等舱和经济舱”一样很正常,给出的建议居然是“换一家酒店”。就这样,饭没吃成,人气饱了。
应该说张先生“少见多怪”。消费者大多都有过类似经历:走进某某酒店、迪厅、KTV内,第一眼看见的不是“欢迎光临”的礼貌用语,而是一个醒目的“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牌;去酒店预定包厢,却被服务员告知,按照包厢大小不同,最低消费的额度也不同……宾馆、酒店等餐饮娱乐场所擅自制定“谢绝自带酒水”、“限定最低消费”的“行规”背后,其实是通过强制消费者牟取暴利。报载,李先生初到南昌谈生意,邀请合作伙伴到某酒吧坐坐。刚一落座,就被服务生告知“最低消费880元,先付钱再消费。”碍于面子,李先生付了款,可心里觉得不是滋味。这不是明摆着宰客吗?尤其得知一瓶普通售价仅40元左右的干红,在这里要卖到138元时,李先生更是气愤不已。您想想,肚子气得鼓鼓的,这场商业洽谈能愉快吗?
所谓最低消费,通俗地说就是指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或者经营项目设置最低消费额度,如果消费者的消费额没有达到这个额度,经营者仍然按这个额度收费。常见于餐厅包房、娱乐场所和某些特定服务项目。专家分析:正是试图获取暴利的心理,让不良商家把“上帝”变成了肆意宰割的“羔羊”。而相关部门没有硬性规定不可以设定最低消费,也给了一些老板钻空子的机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一法律规定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而且行为必须自愿。而商家设置“最低消费”标准,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以其主观意志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使消费者的自由消费行为受到阻碍,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把服务行业办成“霸王行业”,恐怕不是老板的初衷吧?请问:这还是“头等舱”和“经济舱”的区别吗——只因没顺从商家的旨意,顾客就会被随时赶下“飞机”。这种被驱逐的尴尬,就是赤裸裸的歧视。
针对歪风邪气,一些聪明的老板反其道而行之,打出“本店不设最低消费”的招牌。有的更进一步,亮出“本店不收开瓶费”的招牌,因而把大批客人吸引到旗下。市场竞争,善者当赢。其实,懂事的消费者并非一味要削平这个“门槛”,有人就认为:酒店若要保证营业额,可通过提高菜品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手段,但若通过这个“最低门槛”来限制顾客,无疑是下策中的下策。我们知道,消费领域有一个特招人恨的毛病,那就是“强买强卖”。它影响了消费者的好心情,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消费市场和谐气氛。那么,对付它有一个好办法:那就是请有关部门把这道“门槛”赶紧给锯了。
消费的最高境界是快乐轻松、无拘无束。不过有人提醒说,“腾云驾雾”之际,消费者最好留神脚下,不然会被“门槛”绊上一跤——这个潜伏的门槛,叫做“最低消费”。广东的张先生最近和朋友去吃饭,先后问了几家品牌老店,包间都要收最低消费,而且不低于消费1000元。AB血型性格的小张认为这是强制消费+看不起人。第二天,他打通职能部门电话,接电话的不仅不管,还说“就像飞机头等舱和经济舱”一样很正常,给出的建议居然是“换一家酒店”。就这样,饭没吃成,人气饱了。
应该说张先生“少见多怪”。消费者大多都有过类似经历:走进某某酒店、迪厅、KTV内,第一眼看见的不是“欢迎光临”的礼貌用语,而是一个醒目的“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牌;去酒店预定包厢,却被服务员告知,按照包厢大小不同,最低消费的额度也不同……宾馆、酒店等餐饮娱乐场所擅自制定“谢绝自带酒水”、“限定最低消费”的“行规”背后,其实是通过强制消费者牟取暴利。报载,李先生初到南昌谈生意,邀请合作伙伴到某酒吧坐坐。刚一落座,就被服务生告知“最低消费880元,先付钱再消费。”碍于面子,李先生付了款,可心里觉得不是滋味。这不是明摆着宰客吗?尤其得知一瓶普通售价仅40元左右的干红,在这里要卖到138元时,李先生更是气愤不已。您想想,肚子气得鼓鼓的,这场商业洽谈能愉快吗?
所谓最低消费,通俗地说就是指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或者经营项目设置最低消费额度,如果消费者的消费额没有达到这个额度,经营者仍然按这个额度收费。常见于餐厅包房、娱乐场所和某些特定服务项目。专家分析:正是试图获取暴利的心理,让不良商家把“上帝”变成了肆意宰割的“羔羊”。而相关部门没有硬性规定不可以设定最低消费,也给了一些老板钻空子的机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一法律规定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而且行为必须自愿。而商家设置“最低消费”标准,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以其主观意志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使消费者的自由消费行为受到阻碍,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把服务行业办成“霸王行业”,恐怕不是老板的初衷吧?请问:这还是“头等舱”和“经济舱”的区别吗——只因没顺从商家的旨意,顾客就会被随时赶下“飞机”。这种被驱逐的尴尬,就是赤裸裸的歧视。
针对歪风邪气,一些聪明的老板反其道而行之,打出“本店不设最低消费”的招牌。有的更进一步,亮出“本店不收开瓶费”的招牌,因而把大批客人吸引到旗下。市场竞争,善者当赢。其实,懂事的消费者并非一味要削平这个“门槛”,有人就认为:酒店若要保证营业额,可通过提高菜品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手段,但若通过这个“最低门槛”来限制顾客,无疑是下策中的下策。我们知道,消费领域有一个特招人恨的毛病,那就是“强买强卖”。它影响了消费者的好心情,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消费市场和谐气氛。那么,对付它有一个好办法:那就是请有关部门把这道“门槛”赶紧给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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