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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酒超期被“没收”受质疑

2012年03月23日 08:29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liu/548579.html

到KTV消费过的人都知道,消费者没有喝完的酒,KTV都会提供免费的保管服务,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来喝完,否则便‘充公’”。近日,福建福州鼓楼工商局召开了辖区娱乐场所“存酒服务”行政指导会。鼓楼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称,酒水饮料等超期后,KTV可以进行适当收取寄存费;需要处理的,应事先征求消费者意见。鼓楼辖区酒吧、KTV、夜总会等27家娱乐场所负责人表示,将对寄存服务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我因为没空去喝这个酒,难道说过了保管期商家就能侵占我的财产吗?我保存在市区一家KTV的酒过了商家规定的保存期限,自己付过钱的酒白白地被商家没收了。”福州消费者陈女士近日向媒体反映,并质疑KTV霸王条款。

陈女士称,不久前和朋友一行到市区一家连锁KTV唱歌,因为人数比较多,自然就多要了些酒,清点后发现还有29瓶啤酒没有打开过。她觉得这些啤酒不要了很可惜,毕竟娱乐场所的酒价格不菲,有朋友在场又不好意思打包带走,这时KTV工作人员提示可以寄存。陈女士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方法,就到服务台进行登记并领取了寄存卡,上面写的寄存期是15天。

“此后太忙了,没时间为了喝几瓶酒而特意去趟KTV。”陈女士说,仅仅过期一天,她去取酒时被告知该酒水过期,无法领取,那些酒已经不属于她了。

从鼓楼区工商局12315了解到,鼓楼辖区酒吧、KTV、夜总会等场所比较集中,有关存酒消费纠纷也呈现增加之势,有关存酒投诉有20多起。对于争议,不少商家表示,存酒卡上就写明逾期将没收处理,他们并没有过错。

鼓楼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到现场介入调解后,陈女士取回了价值300多元的29瓶啤酒。

对此,12315工作人员认为,商家在保存期将满的时候对消费者进行提示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该物品消费者已经付费购买,物权属于消费者,超期后可以适当收取寄存费。案件中经营者不退还存酒、视消费者自动放弃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在事先印好的存酒单上标注“超过保管期限,寄存单据作废”、“逾期视为自动作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商家有权处理”等“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李海亮律师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寄存单表明消费者同商家之间是代为保管的关系,属于保管合同,若保管期满,保管人应将原物归还寄存人,寄存期满后,经营者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责任,但不能擅自把酒水处理或占为己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寄存物的所有权。

鼓楼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提供“存酒”服务是KTV等娱乐场所为吸引顾客短期再次消费的一项增值服务,提供该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保管人义务。购买后的酒水是消费者的私有财产,只是让商家代为保管,所有权仍归消费者。部分商家利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剥夺了消费者领取寄存酒水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退还酒水的义务,显然只对商家有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到会的部分KTV经营者也称,顾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消费或提取酒水的事情时有发生。对逾期寄存仍无人认领的酒水,一直代为保管,会增加企业成本。要化解这个矛盾、敦促消费者按时取酒,确实需要与顾客在存酒单上做个书面约定。

鼓楼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称,针对酒水饮料等有质量保存期限的食品,可以与消费者根据保质期事先商定一个合理的寄存期限,到期通知消费者取回物品或提醒消费者及时消费;超期后可以适当收取寄存费;需要处理的,应事先征求消费者意见。

目前,鼓楼工商局发出了行政指导建议书,27家经营者负责人表示,将对寄存服务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自律承诺,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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