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热点快讯

银行收费不透明 谁来遏制银行收费冲动

2012年02月28日 08:21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news/xiaofei_hot/2012/0227/394934.html

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2011年净利润达10412亿元,平均每天“吸金”28.53亿元。利润超高且工资猛涨,不少商业银行内部人士都觉得“不好意思”,可是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对2元、3元的小钱 (比如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取现费等)仍不放过。有关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的各种收费项目已经增长至850项。

2月10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意见稿》将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这部民众期待已久、旨在规范商业银行收费的《办法意见稿》引起了不少争议,甚至被指进一步赋予了商业银行更多的收费定价权,与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条款冲突,无法有效遏制商业银行的收费冲动。

银行收费不透明

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挂失费、跨行交易手续费、工本费、数钱费……对于层出不穷的银行收费项目,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研究金融产品的专家,甚至银行内部人士都很难说清楚。

2月18日,记者来到北京市丰台北路一家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点。在营业厅内,记者询问了五六位储户,对于银行针对个人业务有多少收费项目,没有一位储户说得清。银行工作人员对此也表示无法回答。记者注意到,营业大厅内没有任何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说明。记者向工作人员索要收费项目说明材料遭拒。

2月22日,记者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点调查时,经工作人员指点,记者在一块电子显示屏上看到了有关银行转账、开户费等12项收费说明,它们混杂在一大堆滚动播放的基金信息中,储户很少能注意到。“难道建设银行对个人储户收费只有12项?”银行工作人员对此解释是,这12项收费是基本收费,不包括增值服务收费项目。记者索要收费项目种类和标准的说明材料也遭到拒绝。

调查中,许多储户向记者抱怨,银行收费缺乏透明度,储户常常被扣了钱却并不知情。记者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ATM机上进行跨行取款操作发现,每次操作均被扣除2元手续费,但是无论在ATM机操作界面,还是打印凭条上,均未显示相应的扣费信息。对于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银行在扣费时也根本不通知储户。

记者拨打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客服电话,其工作人员无法就个人业务收费项目进行详细说明。据报道,2011年7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银行业服务项目共计1076项,其中226项免费,占比21%;收费项目850项,占比79%。个人业务服务项目总计276项,其中有偿项目分为人民币结算业务、代理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七大类共196项。

2月22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综合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相当繁杂,很难详细精确统计,具体数据需要进一步调查。

不合理收费应坚决剔除

关于商业银行收费项目究竟有多少,普通百姓很难一一说清。他们大概知晓的主要是银行借记卡和信用卡部分收费项目,如年费一般是10元,小额账户管理费每季度3元,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每笔1%,跨行交易每次每笔手续费2-4元,挂失费每次10元,补卡费每次5元等。

2月21日,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商业银行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无需太多技术含量就可实现盈利,因此不应把所有经营成本都以各种收费名目转嫁到储户身上。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年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等与储蓄业务密切相关的收费项目都是不合理的。尽管这些收费项目多数看似小钱,但是对于用户动辄上亿的商业银行来说,收费基数庞大,累计起来收益也相当可观。

2月22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记者表示,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的基础类金融服务项目,比如开户费、年费、挂失费等,商业银行应以低收费或免费为主。

董正伟指出,《办法意见稿》对民众质疑已久的上述银行收费项目并没有涉及。其中明确赋予商业银行收费市场定价权,只要提前若干天向有关部门报告即可收费。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已经推出的不合理收费将被“合法化”,继续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分析认为,《办法意见稿》中关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只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其中多数涉及的是机构客户,而非个人储户。由于列入商业银行市场调节价的、涉及个人储户的收费项目太多,所以群众意见较大。

2月21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俊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办法意见稿》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没有对市场调节价范围进行必要限制,所以难以有效遏制银行收费冲动。

与《商业银行法》相抵触

董正伟与王俊林都认为,目前正在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办法意见稿》中的部分规定均与我国实行的《商业银行法》相抵触。《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但是,《暂行办法》《办法意见稿)》中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显然,《暂行办法》《办法意见稿)》给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权超越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权限,这无疑给商业银行乱收费埋下隐患。

针对收费问题,连日来记者与多家商业银行联系采访,均被拒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界人士向记者表示,《办法意见稿》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质疑之声颇多。各家商业银行避免就此发表言论,否则很容易成为舆论抨击的靶子。

王俊林分析认为,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有效解决银行业普遍存在的乱收费问题,其根源在于商业银行市场并未形成充分的竞争。由于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往往是四大银行带头推出收费项目,其他银行跟风而上,消费者几乎丧失了选择权,虽然饱受诟病,但是银行方面置若罔闻。“因此,对商业银行收费方面的规定不能过于宽泛,要从根本上约束银行‘想收就收’的冲动,同时,有关部门要下决心加大监管力度,遏制商业银行收费乱象才能真正见实效。”王俊林说。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