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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万元邮票飞向何方

2011年12月07日 08:39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liu/504710.html

近万元邮票飞向何方

快递公司有重大过失赔偿全部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邮件丢失、物主状告快递公司的案件。

今年1月,祁先生在德国购买了货款总计9700欧元的中国邮票,并与卖主约定将邮票邮寄至北京住址。德国卖主按约定于当地邮局将邮票作为国际包裹交寄,并如实在贴于包裹外部的海关申报单上注明内有9700欧元邮票。然而,当邮件投递上门时却四周封条被全部划开,邮票不翼而飞,祁先生当场拒收。该邮件最终做退回处理。

快递公司在法庭上辩称,邮件拒收之后退回寄件人,德国卖主是实际的所有权人而不是祁先生,祁先生无权提起本案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该邮票没有相关清单证明,无法显示其价值,且邮票极有可能并未装入邮件中,并有可能是中途失窃。该邮件未办理保价,不应予以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可以确定卖家将邮票放入包裹交邮、包裹没有被海关打开检查、开拆时对该包裹封装、重量等进行核对未发现问题,故邮票的丢失、失窃发生在邮政分公司的环节。

原告祁先生与德国卖主在买卖合同达成时,对邮票寄出之后的风险负担有明确约定,即祁先生同意由自己负担邮票国际邮递毁损、灭失的风险。故法院认为,邮票在邮寄途中失窃的情况下,祁先生不仅无法要求卖家退回已付款项,其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赔偿邮件的范围,从邮件四周被划开、邮票失窃明显的情况下,邮递人员仍试图进行投递等情况分析,考虑未发现问题的邮件分装入快递公司总包袋中后,一直处于快递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范围内,邮票却在快递公司人员暂管、投递期间丢失,快递公司存在未尽合理保管和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对邮票的丢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因该公司仍将拆封的邮件送给收件人,已经构成重大过失。最后,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向祁先生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84506.3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示

海淀区法院法官宋纯峰、包立娟提示消费者:

1.邮件中途丢失,买卖双方谁担风险?

主要看买卖合同双方有否明确约定风险责任。如果约定由买家承担运输风险,则卖家一旦将邮件交邮,就完成了交付行为,邮品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如果约定由卖家承担风险,则买家成功收货后才承担灭失、损害的风险。故进行网络邮购买卖尤其是跨境买卖时,一定要与卖方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并保存相关约定的证据。

2.邮件未办理保价,是否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根据我国《邮政法》第47条第3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无权援用该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而应承担全额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邮票的丢失、失窃发生在邮政分公司的环节,但该公司仍将拆封的邮件送给收件人,已经构成重大过失,故判令该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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