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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赠品”质量出问题也可以要求退还

2011年12月15日 09:42    信息来源:http://12365.ce.cn/zlpd/jsxx/201112/15/t20111215_488003.shtml

工商部门提醒:

记得让商家在发票上注明赠品的名称、品牌等

双节即将到来,消费也将迎来高峰,关于“赠品”的烦心事也多了起来。正常的商品实行“三包”,可是赠品厂商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三包”,河南省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315进行申诉。律师认为,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卖家也应负责。

省工商局近日发布了11月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基本情况。11月商品消费申诉集中在日用百货、家用电子电器、烟酒饮料食品等商品及“赠品”问题上。在举报方面,对违反个体私营登记管理法规的举报位居首位,特别是对无照经营的举报,主要涉及黑网吧、食品加工窝点、餐饮摊点等方面。服务行业中电子通信服务申诉仍居首位。

省工商局12315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消费者购物获得的赠品,主要集中于电水壶、豆浆机、汤锅、保暖杯等,然而多数赠品“身世”模糊不清,标注生产厂商的寥寥无几,仅有少数厂家附送的是同品牌赠品,但这些赠品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多数销售商都拒绝“三包”。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乐认为,赠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的,商家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包含了赠品或奖品的成本。他认为,卖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什么叫做附义务的赠与?如果是一般的赠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赠与本身就是无偿的。但是,如果赠与财产的同时,又对受赠人附加了义务,那么,赠与人便要对赠与财产的质量负责了。在本案中,由于该卖场的赠与属于附加义务的赠与,所以应当对所赠出的物品的质量负责。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获得赠品时,一定要记得让销售商在产品发票上注明附送赠品的名称、品牌等,这样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证明赠品的出处,消费者也可以据此要求商家对赠品进行维修或换货等处理。

如果得到的“赠品”是大件物品(比如电器),消费者不仅要检查其内在质量是否合格,更要看其售后服务如何,看其能否严格履行有关商品的“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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