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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线价 到底是个什么“价”

2020年08月21日 08:33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针对电商平台存在划线价误导消费者现象,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质问电商平台企业,为何要生造划线价?并向7家电商平台发出规范商品标价建议函,要求上述电商平台能承担起相应管理责任,协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划线价到底是什么价格,电商平台标划线价是否涉嫌违反 《价格法》,侵犯消费者权益?本报记者采访多位法律专家,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新闻背景

福州市消委会质疑划线价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消委会处理了一起划线价消费纠纷。消费者林女士向福州市消委会诉称,她于7月29日通过某电商平台的茶业旗舰店购买了一件3年藏福鼎白茶,商家销售页面标注现售价270元,而划线价标注是6000元,收到茶叶后,林女士觉得此茶不值6000元,怀疑商家虚构原价,涉嫌价格欺诈。经调解,这家茶业公司整改销售页面标注,删除6000元划线价签,退回消费者购茶款270元,并赔偿消费者500元,与消费者达成和解。

福州市消委会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许多网络购物平台在标注价格边上都有个划线价,让消费者有商品降价的误解,产生买到就是赚到的错觉,误导消费者购物,个别网购平台的“划线价”标注的价格与实际价格差距悬殊,更使消费者无从比较。就此,福州市消委会公开对电商平台的划线价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京东、淘宝、国美、苏宁、拼多多、唯品会、当当网等7家电商平台发出规范商品标价建议函,要求上述电商平台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协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观点

“价格说明”不能规避责任

●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 吴波

关于划线价,有的电商平台价格说明是这样解释的:“商品展示的划横线价格为参考价,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该商品在平台上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性和市场行情波动,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等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

但这样的“价格说明”并不能规避虚构“划线价”的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商品价格要明码实价标出来。《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因此,降价要标明原价及降价原因,而电商平台的“价格说明”对划线价的解释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解释划线价的合理之处。主要功用是想规避法律责任,从“并非原价”,甚至“并非《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对“原价”的描述,明显就是想通过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方式回避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为商家误导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提供帮助。

显然,此类划线价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如果划线价存在“虚构”,则可以认定为价格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退一赔三”。

划线价涉嫌价格欺诈

●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奇龙

电商使用虚假原价、虚假消费折扣等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正是基于该错误认识购买商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如何认定划线价涉嫌价格欺诈呢?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第八条规定:“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据此,不做任何说明且无法提供出处的划线价标示有可能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对于商家涉嫌利用划线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维权,或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向法院起诉。

经营者涉嫌用划线价进行价格欺诈,行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处罚。价格欺诈的具体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根据实际的价格欺诈行为而定。如《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经营者个人的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划线价这种乱象不能听之任之,需要多方发力,尽快予以规范。电商对划线价的解释说明要更具体,对划线价的提示说明也应更醒目;平台经营者也应对价格标注监管更到位,电商行业价格标注规范跟进更及时;相关价格监管部门要建规立制,对症下药,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根治划线价价格欺诈乱象。

划线价具备“原价”的比价属性

●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消委会法律顾问 洪序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前款所称‘原价’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原国家计委2000年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也有相关规定。

由此可知降价应当标示“原价”,而标示真实“原价”的意义在于比价,在于让消费者对比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优惠幅度,进而实施消费行为,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根本体现。

划线价具备“原价”的比价属性。划线价,一般不做任何文字描述,仅与实际售价并列标示,仅在产品详情页面尾部,采取非显著方式告知。有的电商平台对“划线价”的解释是:“商品的专柜价、吊牌价、正品零售价、厂商指导价或该商品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并非原价,仅供参考。”从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来看,页面出现两个价格容易使消费者进行对比,明示或者暗示产品或者服务有降价,有优惠。有的电商平台发布的《价格规范》也明确约定划线价是“被比较的价格”,即经营者也希望划线价具备“原价”的比价属性。因此不论从消费者还是从经营者角度,划线价本身都具备“原价”的“比价”属性。

经营者关于划线价的设定属于无效条款。电商对划线价一般都有价格说明,经营者在产品详情页面尾部用非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划线价不是“原价”的说明,这是经营者只想享受权利,不想承担责任的表现,该设定实质上已经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划线价若无真实依据则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不论划线价是否属于“原价”,标示的划线价都应当有真实依据,否则同样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因此,即使划线价是指所谓的专柜价、吊牌价、正品零售价、厂商指导价或该商品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若无真实依据,依然有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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