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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部门联合发文严打食品保健品欺诈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共同担责

2017年07月14日 09:35    信息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7-07/13/content_7242871.htm?node=5955

今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药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旨在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方案》明确提出,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将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

根据《方案》规定,此次专项治理内容包括五方面: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方案》明确了第三方销售平台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方案》明确了虚假夸大宣传和广告欺诈者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方案》要求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政府食药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方案》规定,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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