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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专供”商品价低质也低,构成消费欺诈吗?

2017年02月09日 10:04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7-02/08/content_3902825.htm

随着网络购物的飞速发展,实体商店为了跟上时代潮流也在网上开店。但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发现,网店的商品与实体店的商品看似一模一样,拿到手上感觉却不同。据2016年11月7日《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市民陈女士因为某网络商城的某品牌卫生纸价格比超市便宜近一半,便买了两大箱。但她买回来后发现,手感明显要轻,也薄很多,后来她专门又去超市买单卷的比对,终于发现网店出售的商品在不显眼的位置上对克数有标注,比超市出售的商品要轻很多。而市民郭女士有一次在某电商网站购买了某品牌的羊绒保暖衣,促销价格仅为实体店的三折,结果买到手后发现,实体店内的含绒量显示是70%,这款促销产品含绒量只有30%。当她与店主交涉时,客服人员明确表示,这是电商专供,所以才会打三折。

那么,什么是“电商专供”?“电商专供”商品与实体店商品看似一模一样却存在质量较低的情况合理合法吗?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记者采访了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庆德、北京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新。

什么是“电商专供”商品

谭庆德介绍,所谓“电商专供”商品,是指生产企业专门为电商打造且只在网上交易平台流通,与实体店销售产品型号略有差别的产品,其特点有二:一是销售渠道单一,只在网络上销售;二是价格优惠。该类商品通常按照实体店的某种产品型号做出某些改动,多数情况是为了节约成本,所以较实体店一般价格低一些,当然质量会差一点。刘新表示,“电商专供”商品与实体店销售的产品看似一模一样,仔细看会发现颜色、内件配备或某些功能存在差别。实际上,“电商专供”商品一般是价格较低而品质稍逊的商品,可以说,“一分价钱一分货”。

为什么“电商专供”商品品质普遍低于实体店呢?刘新表示,“电商专供”是网络购物市场不断壮大的产物。对于产品生产厂家和电商来说,这类仅在线上销售的商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消费者货比三家的成本。并且,因型号和内置配件、潜在功能等的不同,线上线下的商品价格有所不同,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消费者进行选择性消费,这样对于生产厂家及销售商都是有利的。“网络购物的兴起确实减少了商品的中间流通环节,意味着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利给消费者,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其实只是消费者的一种错觉。”刘新解释,很多电商利用了消费者这种贪便宜的心理,诱使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在实体店看中某款商品,然后记下型号、外部特征等到网上搜“同款”,发现线上价格更便宜,于是果断下单从网上购买。但是,线上线下价格明显差别很大的“同款”却并不真的是“同款”。有的消费者看不出来,可专业检测人员一眼就能看出品质相差不少。

“电商专供”商品属于消费欺诈吗

记者也在网上买了件看似跟实体店一模一样的毛衣。快递送到后发现穿上身的效果跟实体店比差一些,再到实体店仔细比对发现,实体店做工精致,毛线织得密些,而网店的做工粗糙,毛线织得不紧致。

那么,“电商专供”商品质量差一点是否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呢?对此,刘新认为,“电商专供”商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应当区别予以认定:一是“电商专供”商品外观编码与实体店商品完全相同。二是“电商专供”商品外观编码与实体店商品仅有细微区别,内置部件或产品的原料等也有细微不同。不过,对于商品的型号编码等存在的细微区别,消费者不仔细观察很难辨识。就像前文所述的陈女士购买的卫生纸,再三搜索才能在某个不显眼的位置找到型号编码。三是“电商专供”商品在网店展示的广告图片,与消费者在实体店看见的商品一模一样,商品的外观编码与实体店商品的区别在广告图片上有所显示,并且网店销售页面或商品显著位置也标明了“电商专供”。

谭庆德说,从法律上看,第一种情形与第二种、第三种情形有明显差别。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前述第一种情形是经营者在线上线下销售同一型号的商品,质量却明显不同,属于故意违反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属于欺诈。但是第二种、第三种情形在不明显位置标识“电商专供”,或者没有详细介绍实体店商品与网店商品的差别,应当属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方式不恰当的行为。不过,法律对这两种行为如何处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如何维权

遭遇上述“电商专供”让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消费者该怎么维权呢?谭庆德认为,如果属于前述第一种情形,即电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要求经营者退货返款,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第二种、第三种情形的行为,刘新表示,消费者可以行使后悔权。消法第25条赋予了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7日反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定作、生鲜、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四类特殊商品除外。所以网络购物消费者在收到网购商品7日内如果发现该商品属于“电商专供”,而电商无明显的欺诈或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迹象,消费者可以行使后悔权。虽然“电商专供”的商品不一定是次品,但是如果这个商品无法满足购物者的心理预期,那么这个7日后悔权是一个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不过,虽然法律规定消费者网购有后悔权,但鉴于“电商专供”的特性,感觉自己上当受骗的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因为“电商专供”商品与实体店商品相比,通常是在不起眼的参数或指标上做改动。由于商家没有在销售页面的显著位置正常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仅仅凭借电商网站上的图片和说明很难发现其中的差别之处,特别是家电行业里的内置元器件,消费者因专业知识不足,会在拿到货后仍然无法察觉。因此,当消费者使用较长时间察觉有异后,大多已经超过了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或是商品已不符合退换货的条件。这个时候,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比对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依法行使自己的撤销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息披露制度亟待完善

谭庆德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电商专供”让消费者难以维权的,更多的是第二种、第三种情形,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形不是太多。因此,当前应当完善我国法律对于在线商品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专门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行对网络交易的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制,散见在消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对在线商品经营者信息披露主要侧重在经营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方面,而对于信息披露不充分及披露方式不适当的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则没有给予重视。为确保在线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全面真实履行,有效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对在线经营者信息披露的范围、标准、方式、责任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在线经营者积极、正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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