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78个条款中近20处提到“消费者
用户在电商平台注册时,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完成,但当用户想要注销时,却要满足很多条件才能完成。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给电商平台发去通知,但却无济于事。
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因为作品被投诉侵犯知识产权而下架,尽管举证自己并非侵权,但损失已经造成,且无人赔偿。
……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问题和烦恼。
针对这些问题,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都给予了回应。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参与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立法重心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
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的重心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在拿到二审稿时粗略数了一下,在78个条款中,有不下20处提到了“消费者”这三个字。
“这足以表明电子商务法草案对消费者保护问题的重视。”赵旭东说。
在赵旭东看来,电子商务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商业活动,消费者很多时候都处于一个被动的弱势地位,同时,既往的立法和规则对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还不够,这就使得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因此,草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重心所在,也就不难理解。”赵旭东说。
例如,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就像第五十四条争议处理机制的设计,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草案已经构成了一个非常全面而又严密的体系,这也可以说是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一个特点。”赵旭东说。
“任何事后的救济都不如事前的预防更有效率,即使我买了一个价值不大的东西,可能为此我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同售后进行沟通,有时候还要诉讼,这个成本是很高的。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上,要尽量构建有效率的事前预防机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红丽说。
建议由第三方出台侵权认定报告
一审稿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这条规定在二审稿中得到修改,规定中的“明知”被替换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认为,这一改动具有重要意义。
“现实中,‘明知’很难被证明,如果平台说自己不知道,权利人也没有办法证明,他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修改之后,主张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要求平台承担起与其自身规模、能力、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这就比较好地解决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设置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
“‘明知’这种行为,在诉讼当中很难举证,受害人根本没有办法证明,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证明‘应当知道’,很多侵权责任很难追究。因此,在立法中要有效地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对知识产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赵旭东认为,这是很重要的法律技术,也很有必要。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张韬认为,由“明知”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对规定进行了合理优化。
“现在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也就是侵权认定标准。据我了解,同样的商标被仿冒很容易认定,但近似商标或者近似专利却很难判断,不只是平台很难判断,即使是不同的法院、专利复审委、商标局也会有不同的认定。”张韬强调。
张韬建议,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的处理,需要分类对待:对于完全仿冒的侵权行为,可以交由平台认定;对于近似的侵权行为认定,可以交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司法机构等,出台认定意见或者鉴定报告,来协助平台进行区分。
“否则,一旦平台认定与司法认定不同,平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这也是提高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张韬说。
防止恶意滥用投诉权利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举了个例子:“一个月前,有经营者向我咨询,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平台投诉,说该经营者的产品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平台在收到投诉后就让该经营者下架了产品。尽管该经营者提供了没有侵权的证明,但平台仍然拖着不给上架。”
对于如何防止恶意投诉现象,专家们也给出了解决的思路。
“实际上,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定有书面的权利证书,未来不排除拥有电子证书,这个可以证明。同时,权利人需要发送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来证明其就是权利人。此外,还需要留下必要的联系方式和提供相关的证据。”张韬认为,可以在电子商务法中设立相应的制度,但不宜规定太细,以防将来落地时不太好实现,建议在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作出修改。
王文华指出,对于滥用投诉权利的行为,现行法律已有相应的处理规定,实践中,已经有了对恶意投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等等。
“其他法律已经规定了义务和责任条款的,电子商务法中就不需要作重复规定,这也是立法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利用的表现,协调科学的立法。”王文华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认为,责任是最后的底线,应该将更多的重心放在预防和解决上。
例如,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知识产权需要有关各方都参与其中,平台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要听取各方的意见,可以制定一些方便实施的细节性规定,比如如何通知、通知的内容等,这个规则如果各方都能参与,就会形成一个比较平和的状态,商家不会因此被频繁地移除商品而遭受损失,知识产权权利人也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薛虹说。
用户在电商平台注册时,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完成,但当用户想要注销时,却要满足很多条件才能完成。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给电商平台发去通知,但却无济于事。
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因为作品被投诉侵犯知识产权而下架,尽管举证自己并非侵权,但损失已经造成,且无人赔偿。
……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问题和烦恼。
针对这些问题,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都给予了回应。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参与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立法重心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对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
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的重心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在拿到二审稿时粗略数了一下,在78个条款中,有不下20处提到了“消费者”这三个字。
“这足以表明电子商务法草案对消费者保护问题的重视。”赵旭东说。
在赵旭东看来,电子商务活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商业活动,消费者很多时候都处于一个被动的弱势地位,同时,既往的立法和规则对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还不够,这就使得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因此,草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重心所在,也就不难理解。”赵旭东说。
例如,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就像第五十四条争议处理机制的设计,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草案已经构成了一个非常全面而又严密的体系,这也可以说是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一个特点。”赵旭东说。
“任何事后的救济都不如事前的预防更有效率,即使我买了一个价值不大的东西,可能为此我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同售后进行沟通,有时候还要诉讼,这个成本是很高的。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上,要尽量构建有效率的事前预防机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红丽说。
建议由第三方出台侵权认定报告
一审稿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这条规定在二审稿中得到修改,规定中的“明知”被替换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认为,这一改动具有重要意义。
“现实中,‘明知’很难被证明,如果平台说自己不知道,权利人也没有办法证明,他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修改之后,主张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要求平台承担起与其自身规模、能力、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这就比较好地解决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设置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
“‘明知’这种行为,在诉讼当中很难举证,受害人根本没有办法证明,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证明‘应当知道’,很多侵权责任很难追究。因此,在立法中要有效地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对知识产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赵旭东认为,这是很重要的法律技术,也很有必要。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张韬认为,由“明知”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对规定进行了合理优化。
“现在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也就是侵权认定标准。据我了解,同样的商标被仿冒很容易认定,但近似商标或者近似专利却很难判断,不只是平台很难判断,即使是不同的法院、专利复审委、商标局也会有不同的认定。”张韬强调。
张韬建议,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的处理,需要分类对待:对于完全仿冒的侵权行为,可以交由平台认定;对于近似的侵权行为认定,可以交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司法机构等,出台认定意见或者鉴定报告,来协助平台进行区分。
“否则,一旦平台认定与司法认定不同,平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这也是提高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张韬说。
防止恶意滥用投诉权利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举了个例子:“一个月前,有经营者向我咨询,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平台投诉,说该经营者的产品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平台在收到投诉后就让该经营者下架了产品。尽管该经营者提供了没有侵权的证明,但平台仍然拖着不给上架。”
对于如何防止恶意投诉现象,专家们也给出了解决的思路。
“实际上,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定有书面的权利证书,未来不排除拥有电子证书,这个可以证明。同时,权利人需要发送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来证明其就是权利人。此外,还需要留下必要的联系方式和提供相关的证据。”张韬认为,可以在电子商务法中设立相应的制度,但不宜规定太细,以防将来落地时不太好实现,建议在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作出修改。
王文华指出,对于滥用投诉权利的行为,现行法律已有相应的处理规定,实践中,已经有了对恶意投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等等。
“其他法律已经规定了义务和责任条款的,电子商务法中就不需要作重复规定,这也是立法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利用的表现,协调科学的立法。”王文华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认为,责任是最后的底线,应该将更多的重心放在预防和解决上。
例如,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知识产权需要有关各方都参与其中,平台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要听取各方的意见,可以制定一些方便实施的细节性规定,比如如何通知、通知的内容等,这个规则如果各方都能参与,就会形成一个比较平和的状态,商家不会因此被频繁地移除商品而遭受损失,知识产权权利人也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薛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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