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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医药反垄断并非一味“降价” 部分药企有误区

2017年01月18日 10:34    信息来源:http://news.163.com/17/0117/11/CAVTLNC600014AEE.html

2016年12月3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医药行业反垄断问题学术研讨会”上,曾经参与调查过艾司唑仑等药品垄断案件的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查处相关药品价格垄断案件中,许多制药企业提出的疑问,既然药品价格已经放开,为什么药品涨价会被处罚?难道反垄断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单纯降低药品价格吗?

价格垄断破坏药品市场竞争秩序

在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市场监管二处副处长靳静介绍,2014年低价药政策出台后,西药日均不超过3-5元的药品作为低价药可以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在省级招标平台之上进行采购,此举为其价格上涨带来了空间。该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质优价廉的药品重回市场,但不可否认的是制药企业的逐利动机一直都存在,它们看到了制剂药价格上涨的潜力,那些掌握原料药关键生产入口的企业便决定不再将原料液卖给制剂厂家,而自行生产制剂。

在艾司唑仑药品垄断案件中,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通过会议、会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在艾司唑仑片市场达成并实施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依据这些企业不同的违法情节和调查过程中的配合程度等因素,国家发改委依法责令3家企业立即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对3家企业分别处以2015年度艾司唑仑片销售额2.5%到7%不等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60.38万元。

在处理该案之后,靳静他们收到了很多制药企业的问题。主要就是药品价格已经放开,为什么药品涨价会被处罚?

对此,靳静解释,我国从低价药政策出台到药品价格最终放开,政府不断采取有力措施为管制多年的药品价格松绑,目的是希望能够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而在上述案件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这一严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方式,实现艾司唑仑片的涨价目的,破坏了通过竞争形成合理价格水平的市场机制。

部分药企对市场垄断认识有误区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提出,医疗行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十六个字: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改革目的不是让所有药品和服务的价格下降,改革的目的在于让该降的部分下降,该涨的部分还应当涨,“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降”的目的是为了返利于患者。

时建中教授还特别分享了别嘌醇案的幕后故事。工商局先对涉案企业进行了查处,后发改委又查处了一次,两次查处是源于经营者不同的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和两家执法机构的不同分工。比如发改委查处的重点是价格垄断行为,而工商部门查出的重点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此,2015年12月下旬,国家工商总局就授权重庆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青阳药业对别嘌醇原料药需求者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的行为,对重庆青阳药业开出43.9万元的罚单。

但在工商局已经查处了一次后,经营者应当进行反思,或在内部进行反垄断法的合规审查,但其没有,反而认为工商局查处的是非价格行为,他们几家企业又在价格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约束,逼迫发改委在价格层面对该别嘌醇生产商展开了调查。2016年2月初发改委根据举报国家发改委决定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等5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399.54万元。

由此可见当一个执法主体已经被查处过一次,却仍不进行相关的反垄断合规审查或矫正自己的行为,反而寻求别的约束方式,可见在市场层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对于市场垄断行为、药品价格放开管制政策方面,其认识还有许多偏差。

发改委已进行药品价格摸底

医药行业价格垄断今年初始已经得到官方和大众的注意。目前发改委已经做了一个价格的摸底工作,包括药品的成本、构成,以及利润环节,对价格的形成机制已经有一个前期的了解。

靳静认为,现在的医药行业反垄断问题也要在具体的政策中去考虑。而医药行业最大的政策变化就是2015年5月药品价格放开。2000年以来(到2015年5月),我国对药品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在一段时期内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药品市场竞争日益充分,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日益成熟,医保控费作用日益增强,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明显提高,这些形势的变化为药价改革创造了条件,最高零售限价已不适应形势变化,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拉低了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作用变弱、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功能重叠,药价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时机也已成熟。

2015年5月,《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正式印发,从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政府的职能重心将由事前定价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此,国家发改委还明确了四大配套措施,加强药价管理,其中之一即是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和垄断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如此在放开药品价格管制的同时,辅以大力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才能真正实现“绝大部分药品价格不上涨”,保障患者吃得起药、治得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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