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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费品召回 质量发展中的大趋势

2017年01月16日 08:51    信息来源:http://cngm.cqn.com.cn/html/2017-01/16/content_79168.htm?div=-1

消费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016年,宜家“夺命”抽屉柜、三星NOTE7“爆炸门”等事件一度引起媒体热炒,也让“召回”一度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年度热词。实际上,对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已经成为各国市场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我国对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监管也不断加强完善。

“缺陷召回”是责任 强化监管成共识

目前,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均已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消费产品召回制度,并出台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落实。例如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就对消费品的风险报告、召回管理等制定了详细的条款。企业如果发现产品存在严重安全缺陷而不履行法律责任主动报告和召回就可能面临起诉,甚至遭遇高达数百万美元的天价处罚。据CPSC官网公开的信息,2015年到2016年间,CPSC已对超过13家企业累计开出高达50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被处罚企业包括美国、韩国、中国等国的多家知名企业。

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方面起步稍晚,但近年来监管强化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2016年1月1日,质检总局正式施行《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随着消费安全需求的提高,对发现隐患的产品实施主动召回已经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可以说,“召回不可怕,可怕的是有问题却不召回”的观念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新规满一年 召回已超200起

《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市场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消费产品有了明确的召回管理要求,实施一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依据。

《管理办法》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对于进口商品的进口销售商也将被视为生产者,实现了对国内市场消费品的全面覆盖。《管理办法》也规定,除了生产者外,经营者如果发现存在安全缺陷的消费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和使用,同时有义务向质检部门报告,并向生产者通报,协助生产者召回。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属于必须召回的“缺陷”,根据国际通行的召回规则和《管理办法》的定义,“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消费品中存在的不符合相关标准,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根据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10月31日,我国已实施消费品召回215次,涉及数量591.93万件。其中儿童玩具及用品147次,涉及28.65万件;电子电器产品41次,涉及285.56万件;其他消费品27次,涉及277.72万件。我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已逐渐实现常态化。

进口消费品有缺陷 主动报告保权益

作为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当提高维权意识。特别是近年来跨境电商异常火爆,市场容量不断增长,进口消费品质量问题也屡屡出现,安全风险防范不容忽视。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方面,要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及时关注质检总局等权威部门的风险预警信息,了解权威资讯;另一方面,在使用消费品的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安全缺陷的情况则可向质检总局消费品风险评估中心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如果发现进口消费品存在质量隐患,则可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反映。若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遇到召回,也应配合经销商和生产商开展的召回行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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