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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出国不用再交保证金了 《旅行社条例》新规敢向霸王条款说“不”

2016年12月06日 09:37    信息来源:http://www.zj315.org/detail/2016-12-06/141145.html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向各省市、自治区下发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该《意见》对以往常见的购物问题、自费问题和保证金等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如果您对这个《条例》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向国家法制办进言。

并非账上没有钱 被迫四处把钱借

“前几年暑假我带着老婆孩子去日本旅游,在出行前一个月便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提交了各种证明材料,其中包括身份证明、银行流水明细账、银行冻结存款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等,还要求我向旅行社账号里打入10万元保证金。这个规定太不合理了,我的钱不是投资项目就是买了理财产品。结果旅行社说理财产品竟然不能算数,非要现金不可。由于理财产品不能中途取出,没有办法,我只好一家一家地去借钱,好不容易筹齐这10万元。”家住杭州信义坊的张先生向记者诉苦道。

据记者了解,遭遇出境游担保金霸王条款的游客不在少数,如果去澳洲或者美洲,保证金还会更高。“旅行社收取担保金的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游客出境后滞留不归,因为这样,旅行社将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但是,如今看来这种做法隐患重重,由于管理存在漏洞,担保金很可能被旅行社或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挪为他用,甚至卷款而逃。”省内一位旅游从业人员透露道。

根据《条例》新规,违反者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境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就意味着将来不再担心游客担保金被卷走的事件发生。

强迫游客购物或消费 严重者将被吊销执照 《条例》规定,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并且应当对未同意参加这些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其时间浪费。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作出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分。条例送审稿还对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游客“没话说 ” 导游“有话说”

“这个《条例》新规真的没话说,它极大地维护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前一些模棱两可的规定现在变得非常明晰了,责任也明确了。我觉得今后出游没有什么需要担心的了。”一位旅游爱好者向记者表示。

“我感觉《条例》征求稿基本没有契约精神,游客可以在签订旅游合同后随意改变自己的做法,也就是说游客即使不履约,也不会受到处罚。相反,如果旅行社违反合同却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对合同理解有误或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仲裁机构和法院可以撤销’。按照这个规定,零负团费的纠纷,完全可以判定旅行社受到相应处罚,而已经在旅游的或旅游回来的旅游者,由旅行社退回已交的零负团费,但要补交正常团费,否则也会受到处罚。在游览过程中,对于低素养的游客,导游难道只能逆来顺受吗?”

杭州市金牌导游、国家高级导游、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客座教授、浙江老龄产业协会旅游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城东旅游集散中心总经理程贤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导游人员的合法地位没有体现在《条例》里。

如果你是旅游从业人员,对《条例》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在本月28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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