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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2006年09月2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通函〔2006〕712号

关于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已经全部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将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亚太贸易协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降税清单(见附件2)内的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

二、鉴于成员国尚未就《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操作程序达成一致,仍将沿用原《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原产地证书仍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在证书第四栏注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英文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其他签证要求不变。

三、请各局积极向企业宣传,使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区域关税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附件:1. 《亚太贸易协定》文本

2. 《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降税产品清单

(抄送单位无附件)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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