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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6年09月2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通函[2006]276号

关于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亚太贸易协定》已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经与《亚太贸易协定》有关成员国磋商,定于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实施过渡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自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原产地证书仍由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第四栏加注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格式。

二、按照新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第八栏的具体填制要求如下:

(一)对完全原产的产品:填写字母“A”。

(二)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填写方法如下:

1.符合规则第3条的产品,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2.符合规则第4条的产品,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3.根据规则第10条,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

三、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原产地证书签证人员学习和掌握《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积极向企业宣传,使我国出口产品顺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请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总局通关司反映。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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