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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在全国率先立法规定“有害食品”召回制度

2006年12月07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于11月27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了解,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作出规定。

草案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规定,该条例监管范围是广东境内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其他已经有国家和地方管理法律法规的如酒、农产品、生猪屠宰等则不在管理范围内。

据介绍,作为制度和机制上的创新性规定,草案在现有体制下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涉及部门包括农业、海洋及渔业、质量技监、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防止食品安全监管推诿扯皮;率先在全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企业主动召回与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召回两方面。

该草案还率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明确要求县以上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

摘自《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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