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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的通知

2005年10月24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人函 [2005]240号

北京、上海、福建、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成立 4年,但是,最近有个别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市)培训中心” 还在以其名义开展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发证活动,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我局重申,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北京、上海、福建、新疆设立的培训中心,不得再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培训中心”的名义开展培训等一切活动,请你们负责收回其有关印章并封存。

特此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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