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09月2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法[2004]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的要求,针对目前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办理许可证的进展情况,现就过渡期内办理许可证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条例实施前未实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制度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生产单位应在2004年6月1日前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本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二、自2004年6月1日起,对没有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
三、对2004年6月1日前提出申请并受理的生产单位,负责受理的部门应督促其尽快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和型式试验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审批、发证工作。对2005年3月31日前未取得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原有生产活动。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六日
国质检法[2004]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的要求,针对目前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办理许可证的进展情况,现就过渡期内办理许可证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条例实施前未实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制度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其生产单位应在2004年6月1日前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本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二、自2004年6月1日起,对没有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
三、对2004年6月1日前提出申请并受理的生产单位,负责受理的部门应督促其尽快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和型式试验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审批、发证工作。对2005年3月31日前未取得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原有生产活动。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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