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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实施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

2004年03月03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检疫措施,避免给国际贸易造成负面影响,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发布了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于2003年7月生效。该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发布后,国家质检总局高度关注,对我国采纳国际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调研,认为采纳国际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有害生物的传入,有利于“大通关”战略的实施和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近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我国将采纳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并参照该标准对我国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修订,拟定了《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此外,美国、加拿大、新西兰、韩国、欧盟等也将采纳该标准,并于2004年陆续开始实施。为确保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检疫规定,同时履行WTO成员义务,质检总局还拟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以上两个管理办法草案将在征求WTO成员及国内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出口商等有关方面意见后实施。与现行的木质包装检疫规定相比,新规定将在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查验、通关及检疫监管模式等方面有较大改变。质检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征求各方面意见。请有关企业与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或在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查询上述两个管理办法草案。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并做好相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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