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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2004年01月07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92号)和《关于调整小麦粉等5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质检办监[2003]113号)的要求,总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以下简称“5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无证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

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的行为,是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能否成功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关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查处工作,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总局对查处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上来,切实履行狠抓源头、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的神圣职责。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查处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发挥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市场调节三个方面的作用,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尽快获证;使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及食品退出市场,保障市场销售的5类食品质量安全;引导消费者选购加贴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即QS标志的食品;依法查处伪造、冒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等其他违法行为,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三、查处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查处工作坚持引导与处罚相结合,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先城镇后农村,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引导与处罚相结合,引导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查处的根本目的是督促食品生产销售者严格遵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食品消费者创造质量安全的消费环境。因此,2003年底以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规定告知尚未获证的5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求有一定基础的生产企业抓紧完善生产条件,尽快取证。同时,要向以5类食品为主要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宾馆、餐饮、医院、学校等5类食品的集团消费单位及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深入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督促生产者尽快取证营造严格的执法环境。2004年1月1日开始对无证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坚持重在引导的原则,督促企业遵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坚决纠正以罚款为目的的查处行为。

(二)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5类食品生产企业总数达6万余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仅1.4万多家,查处工作涉及的企业数量大,分布区域广。因此,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稳妥、严格、有效的步骤,实施无证查处。总体上是先城镇、后农村;先商品化高的生产加工企业,后商品化低的生产加工企业。

1.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5类食品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一律撤下柜台;为销售者提供全部获证企业名单,要求销售者从获证企业进货.不得对销售者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但销售者为重犯者除外。自2004年4月1日起,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5类食品销售者仍在销售无证5类食品的,除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外,还应依法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食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依法予以没收。

2.对前款所述5类无证食品,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深入追查生产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应及时将信息转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其对无证生产者依法处理。

3.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工作。为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行业及医院、学校、工矿企业等职工集体食堂提供全部获证企业名单,引导他们从获证企业进货。凡发现从无证企业进货的,要向其严肃指出潜在危害,并追查无证生产者,依法处理。

4.要对供应农村市场的5类食品生产加工者做细致的工作。“两查”表明,在5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家庭作坊式企业、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主要分布在农村。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每一个生产加工者从生产销售方式、市场供应对象和区域、生产加工能力、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记录在案。监督、引导生产加工者遵守5类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切忌不顾生产加工者的具体情况滥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切忌不顾生产加工者的生产规模、供应对象等情况,强行要求委托检验和收费。要重点监控生产加工能力增长较快并逐步供应城镇居民的5类食品生产加工者,通过监督、引导、服务,使其质量安全保证条件同步提高。

四、严格执法,把握政策

查处工作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积极稳妥。要正确处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妥善解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关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5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一)无证查处的产品范围

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5类食品包括:

1.小麦粉,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

2.大米,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

3.食用植物油,包括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和红花籽等植物油料制取的毛油为原料,经过加工制作的半精炼食用植物油(一级油、二级油)和全精炼食用植物油(调和油、高级烹调油、色拉油)。不包括芝麻油(香油)。

4.酱油,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

5.食醋,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不包括保健食醋。

自2004年1月1日起,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上述食品的,纳入查处范围。但200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合格产品,无论是否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均允许在保质期内销售完毕。

(二)违法行为的查处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本通知指导原则,按《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其他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没有卫生许可证、没有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除依法处罚外,还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5类食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了确保执法检查的有效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查处工作中,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要宣传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措施,引导消费者选择有QS标志的安全食品;要在查处无证行为的同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为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的原则,有组织、有秩序、分阶段、分步骤地开展5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要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查处相结合,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监管与帮促相结合的方针,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有效性。

(三)各地在开展查处工作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对本省的生产企业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坚持标准、严格审查,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2004年3月底,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执法检查情况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上报总局(见附表);会同有关部门对5类食品销售及消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请另文专报。

各地在查处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总局反映。

执法督查司联系电话:010-82260205

联系人:马雪冰 孔丽英

监督司联系电话:010-82260198

联系人:江华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表: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出动检查人员(人 /次)   立案查处  起    查获货值  万元

产品名称检查情况

小麦粉

大米

食用植物油

酱油

食醋

合计

合计(家)

           

获证企业(家)

 
 
 
 
 
 

已受理申请企业(家)

 
 
 
 
 
 

未申请取证(家)

 
 
 
 
 
 

使用标志(家)

 
 
 
 
 
 

无营业执照(家)

 
 
 
 
 
 

无卫生许可证(家)

 
 
 
 
 
 

两证全无(家)

 
 
 
 
 
 

已合并(家)

 
 
 
 
 
 

已转产(家)

 
 
 
 
 
 

已停业(家)

 
 
 
 
 
 

已关闭(家)

 
 
 
 
 
 

抽查企业数(家)

 
 
 
 
 
 

抽查产品数(种)

 
 
 
 
 
 

平均抽查合格率( %)

 
 
 
 
 
 

不合格企业数(家)

 
 
 
 
 
 

不合格产品数(种)

 
 
 
 
 
 

不合格产品涉及货值金额(万元)

 
 
 
 
 
 

食品添加剂不合格的产品数量(种)

 
 
 
 
 
 

没收和销毁伪劣食品货值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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