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专家组裁定日本影响苹果进口的检疫措施不符合SPS协定
2003年7月1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日本有关进口美国苹果的检疫措施不符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即SPS协定)。
2002 年 3 月 1 日,美国根据 WTO 《关于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1 和第 4 条,《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1994 》 (GATT 1994) 第 23 条,《 SPS 协定》第 11 条和《农业协定》第 19 条就日本对进口美国苹果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提出磋商要求。美国称,自 1994 年以来,日本对进口美国苹果实施检疫限制,防止梨火疫的传入。限制措施包括禁止从任何有梨火疫的果园进口苹果、每年三次对出口果园进行有无梨火疫发生进行检查、如在某一果园周围 500 米的缓冲区发现有梨火疫疫情则取消该果园对日本的苹果出口,以及出口苹果在采摘后要用氯处理的要求等。美国指责日本的措施与 GATT1994 第 11 条、 SPS 协定第 2.2, 2.3, 5.1, 5.2, 5.3, 5.6, 6.1, 6.2 条款、第 7 条和附件 B 、以及《农业协定》第 14 条不符。双方于 2002 年 4 月 18 日进行了磋商,但磋商失败。
美国于 2002 年 5 月 7 日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设立专家组,并要求专家组对日本违反上述条款及 SPS 协定第 5.5 条和农业协定第 4.2 条进行裁定,取消其在《农业协定》第 14 条下的指控。
2002 年 6 月 3 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就此事进行调查。澳大利亚、巴西、欧盟、新西兰和中国台北作为第三方加入。
2003 年 1 月 17 日专家组主席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不能于 6 个月内完成报告。
7 月 15 日,专家组散发了报告,内容长达 277 页。
此案例中专家组咨询了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结果裁定:
1) 日本违反了 SPS 协定第 2.2 条“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不得维持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定;
2) 日本的措施不符合 SPS 协定第 5.7 条款中在有关科学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所实施的植物卫生措施的情况下可采临时措施的规定;
3) 日本的措施未基于 SPS 协定第 5.1 条款意义上的风险评估。
专家组 最后得出 结论: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如发生违反在适用协定 ( 包括 SPS 协定 ) 项下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案件”。日本未能反驳这一假定。为此我们认为日本的行为与 SPS 协定不一致,使得美国在 SPS 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日本使 此 争端 涉及 的植物卫生措施与其在 SPS 协定项下的义务相一致。
现在尚不清楚日本方面是否提起上诉。如上诉, 根据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上诉机构将于上诉提出后 3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
(质检总局 WTO办公室)
2003年7月1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日本有关进口美国苹果的检疫措施不符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即SPS协定)。
2002 年 3 月 1 日,美国根据 WTO 《关于解决争端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1 和第 4 条,《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1994 》 (GATT 1994) 第 23 条,《 SPS 协定》第 11 条和《农业协定》第 19 条就日本对进口美国苹果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提出磋商要求。美国称,自 1994 年以来,日本对进口美国苹果实施检疫限制,防止梨火疫的传入。限制措施包括禁止从任何有梨火疫的果园进口苹果、每年三次对出口果园进行有无梨火疫发生进行检查、如在某一果园周围 500 米的缓冲区发现有梨火疫疫情则取消该果园对日本的苹果出口,以及出口苹果在采摘后要用氯处理的要求等。美国指责日本的措施与 GATT1994 第 11 条、 SPS 协定第 2.2, 2.3, 5.1, 5.2, 5.3, 5.6, 6.1, 6.2 条款、第 7 条和附件 B 、以及《农业协定》第 14 条不符。双方于 2002 年 4 月 18 日进行了磋商,但磋商失败。
美国于 2002 年 5 月 7 日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设立专家组,并要求专家组对日本违反上述条款及 SPS 协定第 5.5 条和农业协定第 4.2 条进行裁定,取消其在《农业协定》第 14 条下的指控。
2002 年 6 月 3 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就此事进行调查。澳大利亚、巴西、欧盟、新西兰和中国台北作为第三方加入。
2003 年 1 月 17 日专家组主席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不能于 6 个月内完成报告。
7 月 15 日,专家组散发了报告,内容长达 277 页。
此案例中专家组咨询了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结果裁定:
1) 日本违反了 SPS 协定第 2.2 条“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不得维持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定;
2) 日本的措施不符合 SPS 协定第 5.7 条款中在有关科学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所实施的植物卫生措施的情况下可采临时措施的规定;
3) 日本的措施未基于 SPS 协定第 5.1 条款意义上的风险评估。
专家组 最后得出 结论: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如发生违反在适用协定 ( 包括 SPS 协定 ) 项下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案件”。日本未能反驳这一假定。为此我们认为日本的行为与 SPS 协定不一致,使得美国在 SPS 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日本使 此 争端 涉及 的植物卫生措施与其在 SPS 协定项下的义务相一致。
现在尚不清楚日本方面是否提起上诉。如上诉, 根据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上诉机构将于上诉提出后 3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
(质检总局 WTO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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